發表于:2015-05-19閱讀量:(1856)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00號
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巴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慶名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重慶市大足區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大足區玉龍鎮某某村某某組。
法定代表人:周某,經理。
被告:重慶市大足區某某湖水庫管理所,住所地重慶市大足區玉龍鎮某某村某某組。
負責人:宋某某,所長。
本院在審理王某某訴重慶市大足區某某酒店有限公司、重慶市大足區某某湖水庫管理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負擔。
審判員 彭 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莫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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