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為逃避債務盜竊欠條是否構成盜竊罪?
發表于:2015-05-19閱讀量:(3037)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間,陳某以立欠條賒購的方式向某水泥銷售門市部購買水泥,累計欠水泥款4.8萬元。陳某為逃避債務,一天,趁銷售人員不備,撬開老板的抽屜,將自己出具給銷售門市部的4.8萬的欠條盜走。盜走后撕毀欠條。對陳某行為的定性存著二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認定陳某的行為呢?
一、盜竊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二、行為認定
陳某所欠水泥款是他人的合法財產。水泥銷售商與用戶之間采取的大多是賒購形式,用戶購買水泥后向銷售商出具欠條,銷售商做銷售流水登記,還款后,將欠條退還用戶。因此,就本案來講,欠條是水泥銷售商唯一有效的債權憑證。從表面上看,陳某盜竊的只是一張欠條,并非具體的財物。但是,由于該欠條是債權人持有的唯一有效的債權憑證,喪失該憑證,債權人將不能向陳某主張自己的權利,從而喪失財產所有權。陳某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十分明確,客觀上采取了秘密竊取欠條銷毀的手段,最終目的就是消滅該債務,非法占有本不屬于自己的款項。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欠條不是借條,具體有什么不同,來看看相關鏈接吧→→《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欠條屬于有價憑證。有觀點認為,欠條不屬于法定的有價憑證,按罪刑法定原則,盜竊欠條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該觀點僵化理解有價憑證的涵義。對于各類有價憑證,主要體現其財產權利以及是否能夠及時兌現。本案中的欠條體現的是水泥銷售商的合法財產權,理應屬于有價證券。當然,需要明確的是,并非盜竊欠條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如果該欠條并非唯一的債權證明,債權人還擁有其他證明該欠款事實證據的,換言之,行為人盜竊欠條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債權人喪失債權的,就不能以盜竊罪論。
陳某盜竊欠條銷毀,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通常情況下,認定盜竊罪既遂與否就是看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了他人財產。本案中,陳某盜竊欠條并銷毀,使債權人喪失了向其索取債務的唯一憑證,其犯罪行為已實施終了,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對盜竊罪量刑不清楚的童鞋,可以來看看相關案例的判決→→《岳某、陳某,徐某某等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