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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鄭知民初字第305號
原告河南某某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守忠,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某某藥業集團某某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河南某某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開發公司)訴被告某某藥業集團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開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蘇守忠、方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開發公司訴稱:2011年11月29日,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了關于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臨床批件的《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約定,某某開發公司把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臨床藥品的生產技術轉讓給某某公司,技術轉讓費420萬元,簽訂以后,某某開發公司依約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向某某公司提供臨床批件及申報臨床的全套資料、協助某某公司完成了原料藥的工藝和質控方法交接、并生產出了合格的樣品。但被告某某公司至今拖欠某某開發公司剩余的技術轉讓費189萬元,經多次催要,某某公司均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1、支付某某開發公司技術轉讓費189萬元;2、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某開發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技術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證明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的情況,合同約定了交接手續以及支付款項的程序和期限。
2、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批意見通知件》、《藥物臨床試驗批件》,某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公司)證明一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擁有合同約定的藥品技術,并有權利對外轉讓該技術。
3、交接單、交接記錄(兩頁)。證明某某開發公司向某某公司交接了相關技術資料。
4、交接通知函、交接總結、差旅車票。證明某某開發公司已進行了原料及片劑小試工藝交接。
5、某某開發公司委托上海醫藥工業研究院做的《表征分析報告》一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的藥品技術不存在侵權情況。
6、某某開發公司和某某公司電文溝通信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為某某公司提供了相關技術疑難解答,某某公司也承認某某開發公司履行了交接手續。
(1)2012年8月10日某某公司技術交流函及2012年8月15日某某開發公司答疑函。
(2)2012年9月某某公司技術交流函(二),以及2012年10月6日某某開發公司答疑函(電郵)。
以上兩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已為某某公司交接了技術資料以及技術答疑。
(3)2012年11月16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函,以及2012年11月19日某某公司溝通函。
(4)2012年11月21日某某開發公司向某某公司發出的催告函,催促某某公司盡快啟動臨床試驗。
(5)2013年3月20日某某公司溝通函,以及2013年4月12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函、2013年9月22日某某開發公司再次回復函。
(6)2013年11月25日某某公司建議函,以及2013年11月28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函。
(7)2013年11月29日某某公司溝通函,以及2013年12月2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函。
(8)2013年12月19日某某公司溝通函,以及2013年12月27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函。
以上信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已向某某公司把技術事項交接完畢,但某某公司以某某開發公司技術涉嫌侵權為借口不予繼續履行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
7、甲磺酸多拉司瓊技術申報資料。證明某某開發公司藥品技術規格、質量標準、檢驗合格情況以及申報注冊情況,符合技術標準。
8、付款憑證。證明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付款的時間是某某開發公司履行了交接義務以后。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某公司對原告某某開發公司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僅是草稿,不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的證明目的,汪六英的簽名無法核實;對證據4中交接通知函、交接總結無異議,認為交接總結和臨床批件不一致不能得出工藝交接合格,差旅費無關聯性;對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報告是某某開發公司單方委托的,檢驗報告不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的產品不存在侵權;對證據6中(1)、(6)、(7)、(8)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6中(2)認為2012年9月某某公司技術交流函存在,對某某開發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不能證明交接是合格的,中國標準和美國標準有分歧,但2012年10月6日某某開發公司答疑函沒有收到;對證據6中(3)認為2012年11月19日某某公司溝通函無異議,但2012年11月16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函未收到;對證據6中的(4)、(5)某某公司未收到;對證據7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這些材料不能證明符合技術標準;對證據8無異議。
被告某某公司答辯稱:1、某某開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原料等工藝交接義務;2、按照某某開發公司提供的工藝技術合成得到的化合物涉嫌侵犯第三人專利權;3、某某開發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質控方法交接義務,某某開發公司至今未提交“研究比較不同結晶溶劑和結晶方法對產品結晶特性的影響”資料,導致某某公司無法開展相關臨床試驗,已嚴重阻礙了某某公司最終獲得藥品生產批件合同目的的實現。綜上,請求駁回某某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某公司為支持答辯,提交以下證據:
1、2012年3月31日技術轉讓合同。證明某某開發公司和某某公司簽訂了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技術轉讓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金額及支付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
2、2012年8月10日、2013年3月20日、2013年12月19日、2014年2月17日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發送溝通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所進行的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小試工藝交接不合格。按照某某開發公司提交的原料合成工藝合成所得原料晶型涉嫌侵犯成都某某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專利權。某某公司幾次催促某某開發公司共同選擇第三方專利鑒定機構就“是否侵權”進行鑒定,某某開發公司予以拒絕。
3、2013年2月7日法律意見書。證明某某公司向中國(江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申請援助,中國藥科大學醫藥知識產權研究所受托出具了關于“甲磺酸多拉司瓊晶型”專利侵權事宜的法律意見書,認為某某公司產品晶型(按照某某開發公司提交的工藝合成所得)涉嫌侵犯“專利技術”的可能性較大。建議若要制備混晶藥品,則要建立多晶型藥品質量控制標準體系,以確保藥品質量。
4、2002年6月6日審評二部“有關晶型問題的藥學技術審評要點(討論稿)”。證明為保證藥品安全有效,某某開發公司應開展晶型方面的研究。做到:①對于有晶型選擇性、且各晶型的理化性質及生物藥劑學由差異的仿制藥品,應確定與被仿制品種晶型完全一致性(熔點、紅外吸收光譜、粉末X-射線衍射圖等方面與對照品或文獻值進行比較)。②應提供能有效制備目的晶型的制備工藝。③應證明“晶型”在制劑過程中不會發生改變。④晶型選擇性藥物的質量控制:一般情況下,在其原料藥的質量標準中應有一定的質量控制指標,如熔點、特征紅外吸收、特征粉末X-射線衍射圖普、有關物質檢查等。在制劑的質量研究中,在保證“晶型”在制劑過程中不會發生改變的前提下,應要求其制劑的溶出性質與被仿制劑完全一致;其穩定性應等于或優于被仿制劑。
5、《化學藥物原料藥制備和結構確證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證明:在藥物研發過程中,某某開發公司應積極主動收集有關的工藝研究數據,工藝數據報告中應包括對工藝有重要影響的參數、投料量、產品收率及質量檢驗結果(包括外觀、熔點、沸點、比旋度、晶型、有關物質等);已有文獻報道存在多晶型的藥物,應明確藥物晶型的類型和純度。對于混晶藥物,應測試其晶型組成(種類、比例),并與文獻資料比較。對于因晶型影響藥物的溶解性、穩定性、生物利用度和活性的藥物,在無相應藥理毒理等研究證明該晶型的安全和有效性時,應確證自制品與國外上市藥品晶型的一致性;藥物晶型研究:對于新化學實體的藥物,應對其在不同結晶條件下(溶劑、溫度、結晶速率等)的晶型進行研究;通過不同晶型對藥物活性和毒性等影響的研究可為其臨床應用晶型的選擇提供依據。進行連續多批樣品晶型一致性的研究,用以判斷藥物制備工藝是否穩定。
6、《化學藥物質量標準建立的規范化過程技術指導原則》。證明原料藥質量研究的一般內容應包括:熔點或熔距、熔點或熔距數據是鑒別和檢查該原料藥的純度指標;晶型、因物質的晶型不同,其物理性質會有不同,并可能對生物利用度和穩定性產生影響,故應對結晶性藥物的晶型進行研究,確定是否存在多晶型現象;尤其對難溶性藥物,其晶型如果有可能影響藥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穩定性時,則必須進行其晶型的研究。
7、南京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熔點檢測報告》。證明按照某某開發公司提交的工藝制備的原料存在兩個熔點,送檢樣品為混晶產品,其中一個熔點與成都欣捷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欣捷公司)具有專利的產品熔點相近。
經庭審質證,原告某某開發公司對被告某某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某某開發公司的技術涉嫌侵權;對證據3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該意見書只蓋有無鑒定資格的江蘇法律援助維權服務中心的印章,沒有鑒定機構中國醫科大學醫藥知識產權研究所的蓋章,也沒有相關鑒定人員的簽字;對證據4無異議;對證據5、6有異議,認為該技術是否侵權需要通過司法判決的形式予以判定,其他形式的認定都可以作為參考,但不能作為侵權的證據使用;對證據7有異議,認為該檢測報告并沒有認定某某開發公司侵權。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批號為2009L11325的《審批意見通知件》,顯示內容有藥品名稱:甲磺酸多拉司瓊。劑型:原料藥。申請事項:新藥。注冊分類:化學藥品第3.1類。申請人:某某開發公司。申請內容:藥品注冊。審批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審查,本品符合新藥審批的有關規定,同意本品制劑進行臨床試驗。請在臨床期間完成以下研究工作:1、有關物質:鑒于研究資料顯示美國藥典收載方法檢出的雜質相對較多,應當將有關物質檢查的色譜條件參照美國藥典修訂,同時注意考察解決基線不穩問題。2、導構體:請繼續進行相關的方法學研究,注意積累數據,以確定是否將其訂入質量標準中。主送:某某開發公司。抄送: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藥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備注:本項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本批件自行廢止。
2009年12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批號為2009L11308的《藥物臨床試驗批件》,顯示內容有藥品名稱:甲磺酸多拉司瓊片。劑型:片劑。申請事項:新藥。規格:50mg。注冊分類:化學藥品第3.1類。申請人:某某集團公司。審批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審查,本品符合新藥審批的有關規定,同意本品進行臨床試驗。請與負責臨床研究單位協商,進一步修訂和細化本品臨床研究方案。鑒于存在多種因素影響止吐療效的評價,故請在設計中關注如何保證試驗組和對照組基線特征的均衡一致性,盡量減少化療方案的種類和腫瘤類型。請在臨床期間完成以下研究工作:請根據原料藥的要求對本品有關物質檢查方法進行修訂,提供相關的驗證資料,并說明限度的制訂依據。主送:某某集團公司。抄送: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藥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督司。備注:本項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本批件自行廢止。2014年2月22日,某某集團公司出具證明:某某集團公司擁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藥物臨床試驗批件》(2009L11308號),于2011年11月29日授權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關于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臨床批件的《技術轉讓合同》,對此合同,某某集團公司予以認可。
2011年11月29日,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一份,協議載明雙方就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的臨床批件的生產技術轉讓和技術轉讓報酬的支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主要包括:第一條,合同的內容與要求:1、某某開發公司開發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已獲得臨床批件,現擬將本項目原料、制劑臨床批件轉讓給某某公司,將原料及制劑工藝、質控方法交接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負責本項目臨床試驗和以某某公司名義申報生產,某某開發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協助某某公司獲得生產批件,由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2、某某公司負責按本合同向某某開發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用。根據雙發確定的本項目原料、制劑工藝交接方案,負責采購工藝交接所需原料藥、輔料、包裝材料等,負責準備工藝交接所需生產設備、檢測儀器、場地、人員等,并承擔相關費用。負責本項目臨床試驗費用,若委托某某開發公司開展臨床試驗,雙發另行簽訂協議。3、某某開發公司負責將申報臨床的資料及臨床批件轉讓給某某公司(紙質材料交接)。負責將本項目合成工藝、質控方法交接給某某公司(實驗交接)。負責將本項目制劑處方工藝、質控方法交接給某某公司(實驗交接)。在某某公司申報生產時,按照臨床批件審批要求,某某開發公司負責提供完成的雜質批分析數據,制定合適的雜質限度;研究比較不同結晶溶劑和結晶方法對產品結晶特性的影響(樣品及中間體、對照品由某某公司提供)。第二條,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1、某某開發公司收到某某公司支付的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屆時按雙方約定的地點和方式將臨床批件和申報臨床資料交接給某某公司。雙方共同確定原料、制劑工藝交接方案。2、根據雙方共同確定原料、制劑工藝交接方案,某某開發公司在收到某某公司準備齊原料藥、輔料、試劑、設備等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某某公司所在地向某某公司交接原料、制劑工藝和質控方法的紙質資料,并交接制備出合格原料藥小試樣品一批。小試樣品交接某某之后,以某某公司為主導,某某開發公司繼續指導某某公司生產出連續三批合格中試樣品。3、交接也可以采取雙方最終協商后的方式進行,其中交接基本原則是小試交接可以在某某公司或者某某開發公司地點交接。小試如到某某開發公司處交接,某某公司負責購買交接所需原料和試劑,交接后的樣品某某開發公司留足補充研究所需量后,剩余樣品歸某某公司所有。某某開發公司中試交接在某某公司生產場地進行,且中試工藝交接以某某公司為主,某某開發公司起指導作用。中試交接過程中,如某某開發公司確實因工作安排無法到場,經雙方約定后某某公司可以自行進行中試放大,在遇到無法解決的工藝問題時再請某某開發公司到場進行指導。第四條,經費及其支付方式:1、雙方約定轉讓費為人民幣420萬元。某某開發公司在收到每期款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某某公司開出正式發票。2、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總額的20%(84萬元);某某開發公司收到某某公司此合同款10個工作日內,向某某公司提供臨床批件及申報臨床全套資料,雙方填寫交接單。某某開發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臨床批件及申報臨床全套資料后15日內,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總額的35%(147萬元)。根據某某公司要求,在某某開發公司場地完成原料藥小試工藝交接、質控方法交接,并經某某公司檢驗合格后,15日內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總額的20%(84萬元)。根據某某公司要求,某某開發公司在某某公司場地完成原料藥中試及制劑中試工藝交接、質控方法交接,并經某某公司檢驗合格后,15日內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總額的15%(63萬元)。本項目獲生產批件(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顯示批準生產為準)之日起15日內,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總額的10%(42萬元)。第五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1、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2款、第四條的約定,某某公司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如未獲得某某開發公司書面同意,則每拖延一天某某公司應支付某某開發公司款項(本項目當期合同款)的0.5‰,如延期超過30日,某某開發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某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某某開發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損失。2、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3款、第二條的約定,某某開發公司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如未獲得某某公司書面同意,前來交接時間每拖延一天某某開發公司應支付某某公司款項(本項目當期合同款)的0.5‰,如某某開發公司前來交接時間延期超過30日,某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某某開發公司應退還已收某某公司全部款項的100%,并賠償某某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損失。3、若因某某開發公司原因導致該品種中試生產不能達到連續三批產品合格或產品在SFDA批準的效期內不穩定,某某開發公司應在6個月內解決,如逾期或不能解決的,經雙方共同確認情況屬實后,某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某某開發公司應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5日內返還某某公司已付款項,并賠償某某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同時某某公司退還某某開發公司的臨床批件、相關資料及某某開發公司所開具的發票并保證不利用某某開發公司提供的數據進行同品種的申報,該品種所有權利歸某某開發公司所有。2012年3月31日,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新藥技術轉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應某某開發公司要求,某某公司將每期應付合同款的75%支付給某某開發公司,25%支付給某某集團公司。
2012年4月7日,某某公司依合同約定支付給某某開發公司第一筆技術轉讓費63萬元,支付給某某集團公司21萬元,共計84萬元。2012年4月17日,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進行相關技術資料交接后,2012年5月16日某某公司支付給某某開發公司第二筆技術轉讓款110.25萬元,支付給某某集團公司36.75萬元,共計147萬元。2012年6月7日,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發小試交接通知函,某某開發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回復將定于2012年7月9日抵達某某公司進行小試工藝交接。2012年7月9日至20日,某某開發公司派技術人員到某某公司完成了小試工藝交接和質控方法交接,得到三批成品。2012年8月1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開發公司發技術交流函提出:對甲磺酸多拉司瓊小試工藝進行交接得到的三批成品進行全檢發現質量不合格。2012年8月15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在交接時每批成品干燥所用的烘箱不同(過程不同),而且與其他實驗課題共用,可能是干燥過程控制不好影響產品質量,也有可能存在儀器誤差、分析誤差。2012年11月19日,某某公司發函表示:通過DSA試驗檢測某某開發公司交接的小試三批樣品部分晶型可能存在侵權狀況,請某某開發公司給予合理解釋,否則將基于預期違約暫停支付剩余合同款并將保留進一步追究某某開發公司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2013年3月20日,某某公司又發溝通函:晶型可能侵犯成都欣捷公司的“200410074654.5”號專利,要求某某開發公司給予書面答復。2013年4月12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表示:針對晶型可能侵權問題,某某開發公司曾邀請了某某大學有機分析專家張某某教授從專業角度向某某公司技術人員解釋,交接工藝的晶型與成都欣捷公司不一致。2013年8月13日,某某開發公司委托上海醫藥工業研究院藥物晶體工程研究實驗室對其提供的甲磺酸多拉司瓊樣品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樣品與專利中晶型的固態表征是不一致的。2013年9月22日,某某開發公司發溝通函將上述鑒定報告告知某某公司。2013年12月19日,某某公司發溝通函,建議選擇雙方都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晶型專利侵權鑒定。2013年12月27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表示:已經于2013年4月12日明確回復不存在侵權問題,并于2013年9月提供了第三方鑒定報告,希望某某公司盡快支付合同第三筆款項。2014年2月17日,某某公司發溝通函表示:晶型的固態表征不一致并不表示專利晶型的不侵權,建議雙方共同尋找對是否造成侵權能夠認定的機構進行裁決,因此目前保留進一步付款的權利。
合同履行過程中,某某開發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批意見通知件》、《藥物臨床試驗批件》。2013年11月28日,某某開發公司發函催促某某公司進行臨床試驗信息登記。2013年11月29日,某某公司回復:于2013年12月14日通過CFDA的臨床備案,但是時間緊迫,提交的方案資料相對簡概,如果按照現有的提交方案資料填寫,可能存在最終實際臨床試驗變動較大的風險;但是不按照原提交內容進行登記可能面臨CDE注冊受理審評風險。2013年12月2日,某某開發公司回復:至于某某公司所述提交的方案資料相對簡概,可能存在最終實際臨床試驗變動較大的風險等臨床事宜,應由某某公司與臨床單位負責,與某某開發公司無關,且對于某某公司所提小試晶型存在侵權問題,某某開發公司已多次提供證據來說明晶型不侵權,并請某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之前把填好的“臨床試驗信息登記單”發至信箱“”,并給予電話告知。2013年12月4日,某某開發公司再次發函催促進行臨床信息登記。至今,某某公司沒有進行臨床試驗。
本院認為:2009年12月14日,某某開發公司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意見通知件》;2009年12月14日某某集團公司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物臨床試驗批件》并授權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2011年11月29日,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協議,雙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某某開發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協議》后,2012年4月7日某某公司依約支付給某某開發公司第一筆技術轉讓費63萬元,支付給某某集團公司21萬元,共計84萬元。某某開發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全套資料后,某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支付給某某開發公司第二筆技術轉讓款110.25萬元,支付給某某集團公司36.75萬元,共計147萬元。尚余189萬元技術轉讓款未支付。
2012年7月9日至20日,某某開發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原料藥小試工藝交接、質控方法交接,得到三批樣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某公司認為三批小試樣品質量不合格,某某開發公司給予回復以后,某某公司對樣品質量未再提出異議。之后在雙方溝通函中,某某公司認為交接的小試三批樣品部分晶型可能侵犯成都欣捷公司專利,并出具了2013年2月7日中國藥科大學醫藥知識產權研究所關于“甲磺酸多拉司瓊晶型”專利侵權事宜的法律意見書,但由于:該意見書的出具單位與蓋章單位不一致,且沒有相關鑒定人員簽字;該意見書沒有明確給出是否侵權的結論,僅給出比較分析意見;該意見書從晶型比對和制備方法比對兩個方面對是否侵權進行了論述,其中制備方法比對得出的結論為:在字面與實質上都具有一定的差異性,侵權可能性極小。因此,對該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均無法予以確認。2013年8月13日,某某開發公司委托上海醫藥工業研究院藥物晶體工程研究實驗室對其提供的甲磺酸多拉司瓊樣品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樣品與專利中晶型的固態表征是不一致的。綜上所述,某某公司認為某某開發公司提供的技術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專利問題及樣品存在質量問題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某某開發公司多次發函催促某某公司進行臨床信息登記及臨床試驗,某某公司仍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甲磺酸多拉司瓊原料及片劑的《臨床實驗批件》已超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之期限,其拖欠的某某開發公司技術轉讓費189萬元至今未支付,依法應當支付。因此,對某某開發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藥業集團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某某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技術轉讓費一百八十九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810元,由被告某某藥業集團某某藥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尤清波
審 判 員 龔 磊
代理審判員 周建強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周彩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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