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職務侵權行為致損,用人單位可否向員工追償?
發表于:2015-05-21閱讀量:(11864)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事實上指的是雇主責任,學理上也將其歸類為替代責任。意思就是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用人單位在何種情況下需要承擔雇主責任,并且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進行追償,追償的范圍如何界定,學問很大。這里所說的“追償”指的就是用人單位向職工追償。
一、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也就是說員工因為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 “執行工作任務”有關,也就是說如果是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的話,是不在這個討論范圍內的。
一般而言,工作人員在按照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進行工作或者進行相應準備的,是職務行為。
即使工作人員在實施指令安排時候與單位的具體布置有出入。只要員工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進行的主觀能動行為,也都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
職務行為=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為了單位的利益
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小編給您舉個例子:在工作當中因為私人矛盾斗毆的行為。
二、用人單位向第三人賠償損失后,能否向員工追償?
《侵權責任法》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是否可以向員工追償。但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的相關條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雇員追償。
小編帶你看重點:只有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當然,在這種情形下的追償方式,用人單位可以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相關的經濟損失賠償條款。
小編釋義: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雇主和雇員)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雇主和雇員)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三、用人單位能否進行全部追償?
對于員工的職務侵權行為,用人單位能否向員工進行全部的追償?這里分兩種情形進行討論: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事先約定的
首先應根據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明確了對員工職務侵權行為的追償責任及追償比例,可以按照約定履行。
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對追償數額的限制性規定,以防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造成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二)沒有實現約定的
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情況下,同樣也是分兩種情況進行討論:
(1)對于員工故意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追償全部的損失;
(2)對于員工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過錯程度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不會細致照顧到勞動者的權益,因此,法律賦予雙方對追償問題上的相關訴權。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公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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