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某與劉某某、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2閱讀量:(1738)
蘇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吳木民初字第0608號
原告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管賽龍、馬恩杰,江蘇公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錢某。
委托代理人包福男,江蘇久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審判員王東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后本案轉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賽龍,被告錢某之委托代理人包福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某某訴稱,其與被告劉某某系朋友關系,被告劉某某因進出口貿易生意周轉資金需要,向其借款共計人民幣1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未按約歸還。因被告錢某系被告劉某某之妻子,該借款發生在倆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錢某共同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1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350000元自2013年5月19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借款200000元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借款350000元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借款200000元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
被告劉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錢某辯稱,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0元非事實,本案債務系被告劉某某的個人借款,被告錢某不知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錢某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劉某某出具借款一份,載明:今陸某某(出借人)借給劉某某(借款人)人民幣35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同日,被告劉某某出具收條及客戶需知各一份,主要內容為:轉帳給劉某某295000元,實收現金55000元,共計收到人民幣350000元,滯納金為本期應還款總額的5%每天。同日,原告轉帳給被告劉某某人民幣295000元。2013年4月28日,被告劉某某出具借款一份,載明:今陸某某(出借人)借給劉某某(借款人)人民幣2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同日,被告劉某某出具收條及客戶需知各一份,主要內容為:收到轉帳150000元,現金50000元,共計人民幣200000元,滯納金為本期應還款總額的5%每天。同日,從項某銀行卡轉帳給被告劉某某人民幣150000元。2013年5月21日,被告劉某某出具借款一份,載明:今陸某某(出借人)借給劉某某(借款人)人民幣35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同日,被告劉某某出具收條及客戶需知各一份,主要內容為:收到陸某某轉帳295000元,現金55000元,共計人民幣350000元,滯納金為本期應還款總額的5%每天。2013年5月23日,從項某銀行卡轉帳給被告劉某某人民幣295000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劉某某出具借款一份,載明:今陸某某(出借人)借給劉某某(借款人)人民幣2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同日,從項某銀行卡轉帳給被告劉某某人民幣150000元。綜上,被告劉某某出具借條后,其通過銀行轉帳收到借款人民幣895000元。
另查,被告劉某某、錢某于2009年4月23日登記結婚,于2013年6月26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審理中,項某到庭作證稱,其與劉某某無借款、買賣等關系,其應陸某某要求打款給劉某某,該款系陸某某出借給劉某某的借款。
庭審中,原告述稱:被告劉某某因做進出口貿易生意需周轉資金,多次向其借款,其通過銀行轉帳共借給被告劉某某人民幣895000元,其中600000元系項某受其指令轉給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某某出具的收條中注明收到的現金,其實系預先扣除的借款利息,其未另行出借給被告劉某某現金。被告劉某某借款后,至今未歸還分文。被告錢某認為,被告劉某某的上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被告劉某某個人債務,不應由被告錢某共同歸還,被告劉某某借款后,已歸還原告部分借款。對此,被告錢某未能提供上述借款系被告劉某某個人債務及已歸還部分借款的相關證據。
以上事實,被告劉某某出具的借條、收條、客戶需知、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及證人項某的證詞及庭審中某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根據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及原告的陳述,可證實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95000元的事實。原告在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數額895000元認定借款本金并計算利息。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在客戶需知中約定滯納金為本期應還款總額的5%每天計算明顯過高,原告主張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錢某辯解被告劉某某已歸還部分借款,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被告劉某某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95000元,被告劉某某未按約歸還,依法應承擔相應利息。因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發生在被告劉某某、錢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該借款本息應由被告劉某某、錢某共同歸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錢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陸某某借款人民幣89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95000元自2013年5月19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借款150000元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借款295000元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借款155000元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最后一日止)。(如采用轉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某某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市某某支行,帳號:00×××7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75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人民幣16350元,由原告陸某某負擔4375元,被告劉某某、錢某共同負擔119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99。
審 判 長 王東海
人民陪審員 孫春萍
人民陪審員 王來慶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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