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22閱讀量:(1626)
蘇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吳甪民初字第302號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管賽龍,江蘇公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
被告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穎泉區某某行政村張莊。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某某北路某某號。
負責人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某某。
原告曹某某訴被告某某、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云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賽龍到庭參加訴訟,三被告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訴稱,2013年9月25日,其駕駛蘇E***貨車在蘇州市東方大道依湖路口由東向西正常行駛時,遭被告某某駕駛皖K****貨車追尾,致其車輛受損,事故責任認定為被告某某負全責。其車輛修理一個月,花費20500元。同時其車輛系營運車輛,修理期間停運致損失。被告某某所駕車輛之登記車主為被告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交強險投保于被告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請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汽車維修費20500元,被告某某、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停運損失10000元。
被告某某、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辯稱,愿意在皖K****中型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中承擔車輛維修費16500元,但不承擔車輛貶值費和停運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在蘇州市某某區東方大道依湖路口,被告某某駕駛皖K****貨車、原告曹某某駕駛蘇E***客車、楊某駕駛蘇E***貨車均由東向西行駛,被告某某未注意安全追尾另兩車,致三車受損。經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被告某某負全責,曹某某、楊某無責。當日原告曹某某將車輛送至蘇州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至次月25日修理完畢,出具維修清單和發票計修理費20500元。
被告某某所駕皖K**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向被告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50萬元),上述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原告所駕車輛系其自購,價格為98800元,車輛注冊日期為2013年7月9日,登記車主為蘇州市某某區甪直某某某某制衣廠,該廠出具證明,內容為該車為原告曹某某購買,系掛靠關系。同時,該車于2013年7月11日取得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審驗有限期至2014年7月11日。原告提供事故前三個月在蘇州市某某區甪直某某某某制衣廠結算運輸費的清單,分別為18790元、17890元、18750元。
審理中,原告與被告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確認,后者在皖K**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中支付修理費16500元(并表示另一車輛損失在保險范圍內另行處理)。原告表示維修費中的余額4000元變更為車輛貶值費,其向另兩被告主張。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車輛維修清單及發票、運輸費用結算清單及車輛訂購合同、產權相關證明、本院調查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某某駕駛車輛不慎致原告車輛受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原告所駕駛車輛系其自行購買,其作為實際車主有權主張賠償,被告某某所駕車輛登記于被告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因該兩被告均未到庭應訴,致無法查清兩者間的確切關系,故由兩者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肇事車輛兩險均投保于被告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該公司就修理費事宜與原告達成賠償16500元的意見,本院予以認可。原告車輛修理費為20500元,差額4000元原告主張貶值損失,因原告車輛自注冊日至事故日不足三個月,可主張貶值損失,現結合其購買價格,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支持。至于停運損失,因原告車輛確系營運車輛,可主張停運損失,但其僅提供其在掛靠單位連續三個月的運輸費結算清單,主張一個月的損失10000元,依據不足?,F本院酌定參照2012年度江蘇省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2557元為標準,核算為3546元。上述兩項損失不屬保險范圍,應由肇事機動車方承擔。同時,案外人楊某所駕車輛的損失,應另行處理,本案不予理涉。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曹某某修理費人民幣16500元。
二、被告某某、阜陽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曹某某車輛停運損失人民幣3546元、貶值損失人民幣4000元,合計人民幣7546元。
上述第一、二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82元,由被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
審判員 王云良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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