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女大學生于1.2米泳池溺水,淺析人身損害賠償
發表于:2015-05-22閱讀量:(2494)
身高1.66米女大學生在小區游泳,卻在1.2米深的泳池溺水成為植物人。父母代其將泳池經營者及小區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90萬元。
事情是這樣的:小晴到南海某小區游泳池游泳,下水約10分鐘后,小晴就被發現側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員對其展開現場施救,約20分鐘后,醫護人員趕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區中醫院搶救,后又先后轉至廣州珠江醫院和廣東三九腦科醫院救治。三家醫院的診斷大同小異:缺血缺氧性腦病、繼發性癲癇、顱腦缺氧性損害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狀態,生命體征平穩但只能眨眼、吞咽。
那么,是什么致使小晴溺水,又為何沒人立即救助呢?誰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呢?小編帶您簡要分析,以其對廣大讀者有所裨益。
一、原告、被告各有想法
(一)父母傷痛求撫慰
事發4個月后,小晴父母作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將泳池經營者深圳市某體育發展公司(下稱體育公司)和小區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190萬元。其中最大的一個賠償項目就是護理費,小晴父母認為,由于小晴已成植物人,需要2人護理,按照70元/天的標準計算20年,需要102萬余元。另外,其父母按照一級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23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二)體育公司有疑問
體育公司認為小晴溺水“過于詭異”,因為小晴身高為1.66米,而溺水點為隔離帶淺水區內側,深約0.95米,僅及小晴腰部,對于一般身高的成年人來講,淺水區算不上危險區域。而且,小晴的入院和出院報告都顯示有“繼發性癲癇”等癥狀,且小晴下水時出現“飯食過飽”情況、下水時正處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體原因才導致溺水,而體育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三)物管公司想免責
物管公司則認為涉案泳池是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依法轉包給體育公司經營。根據雙方合同,如果發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將由體育公司全部承擔。所以即便物管公司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該部分賠償責任也應全部由體育公司承擔。
(四)律師認為
小晴律師認為,被告通過原告在被施救時出現嘔吐物即推斷原告是“飯食過飽”,沒有事實依據。而“陣發性抽搐”、“繼發性癲癇”原因經醫學認定,完全可能由長時間溺水引發。兩被告作為游泳池的經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及時發現溺水及實施有效救援,致使原告錯過最佳搶救時機,二被告提供服務存在重大缺陷,對原告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針對此案,法院并未當庭宣判。然,不可否認泳池經營者與管理者沒有及時救助,存在一定的責任。
二、法律規定
(一)娛樂場所應當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而且保安工作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合格,實行持證上崗。同樣,銀行、證券公司也應當在其交易場所設置保安人員;游泳場館應當在池邊設置救生人員,且配備的救生員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二)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原告提出賠償的依據
(一)護理費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二)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小編提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僅包括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以及撫慰金,更多的內容請看這里。?《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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