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宋某、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5閱讀量:(1848)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鄭民四終字第153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俊杰,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呂文超,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宋某、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某某及其委托其代理人劉俊杰、李新杰,被上訴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呂文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2013年7月29日,宋某某以宋某名義與黃某某、及鄭州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某某路分公司簽訂了三方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主要載明:由黃某某購買宋某所有的位于鄭州市金水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號樓東某某單元某某層東南戶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書號為1101149539,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的總價款為人民幣90萬元,定金3萬元,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辦理房產過戶及相關手續。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此合同甲方(宋某)為代理人代理,代理為全權代理,代理人承諾代理人與委托人具有相同的法律責任。二、2013年7月29日,黃某某向鄭州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支付定金3萬元。三、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宋某仍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2013年12月26日,黃某某訴至該院成訟。
原審法院認為:2013年7月29日,宋某某沒有經過宋某的授權以宋某名義與黃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該《房屋買賣合同》事后未經宋某的追認,故宋某某與原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被告宋某不發生法律效力,宋某某對此應承擔責任向黃某某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過高,可酌定減為人民幣1萬元。黃某某請求宋某支付違約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宋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黃某某違約金人民幣1萬元;二、駁回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宋某某負擔。
黃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合同履行期內,宋某和宋某某多次到中介公司稱房子不賣了,而不是原審認定的“在合同履行期內,宋某仍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宋某某在代理宋某與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經中介機構電話確認其有代理權,宋某某將宋某的身份證及房產證提供到了房產中介公司,并將房產證交付中介公司保管,根據合同法第49條,其代理行為合法有效,宋某不履行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沒有要求調整違約金,也沒有通過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要求調整違約金,原審法院擅自調整違約金的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違約金的給付不以實際損失為要件,違約金具有一定懲罰性,合同法強調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違約,即使沒有造成損失,也應當支付,原審調整的違約金還沒有按雙倍返還的定金數額多,顯失公平。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公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宋某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宋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黃某某稱其有理由相信宋某某有權代理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其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同。本案所涉合同無效,原審法院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并酌定宋某某向黃某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黃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實體處理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黃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怡
審判員 閆天文
審判員 魏 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解鵬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