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孫某某彩票、獎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6閱讀量:(1779)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23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有波,河南公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旭升,河南公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彩票、獎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陳有波、吳旭升,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被告孫某某2013年5月至7月共欠原告彩票錢31000元,有孫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出具的欠條為證。被告承諾2013年8月底償還2500元,以后每月償還1500元,但是被告在2013年9月5日償還原告500元后,便不再繼續履行償還義務。被告為躲避債務拒絕接聽原告電話,拒絕與原告見面,故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30500元及利息196.54元(暫計算至2013年10月12日,實際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時,原告對事實與理由補充如下:本案起訴之后,法院為被告送達起訴狀及傳票,被告均拒絕接收,加之起訴之前,被告拒絕接聽電話,被告的上述行為應當視為拒絕履行債務行為,原告有權提前收回欠款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告孫某某辯稱: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條今欠到陳某某彩票室彩票錢31000(叁萬壹仟元整),還錢計劃:8月底給2500元,以后每月還1500元。孫某某2013.7.20。”欠條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00元,被告尚欠原告30500元?,F原告以訴稱之理由,起訴來院,要求解決。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2013年7月20日的欠條、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2013年7月20日被告出具欠條載明的內容,足以認定被告負有支付原告31000元的義務。原、被告在2013年7月20日的欠條中對該31000元的支付方式及期限進行了約定,即被告于2013年8月底支付原告2500元,以后每月支付1500元,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義務,逾期未履行支付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出具欠條后僅向原告支付500元,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5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5.6%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未按照約定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給原告造成利息損失,被告應支付利息,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某305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5.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7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李銀輝
審 判 員 丁穩靜
代理審判員 李慧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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