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認定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2902)
離婚協議書是指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財產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離婚協議書要有效應具備哪些基本要件呢?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呢?接下來就讓小編為你做出解答。
一、離婚協議有效的基本條件
離婚協議要生效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要素: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三)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小編建議查閱→《離婚協議何時生效》
二、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認定
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接下來一一進行討論。
(一)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二)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子女撫養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另外,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
綜上,離婚協議書要有效除了要具備基本的要素外,在效力認定過程中,還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具體認定中應因時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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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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