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教師搜出學生手機全部摔爛,法律如何定性?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2656)
高二女生小肖是武漢為明中學的學生。前天的晚自習,她回想起來還有些后怕。因為當晚在學校嚴查手機的突擊行動中,她的手機被搜出,并在眾目睽睽之下,被老師當場摔碎。和她一樣,班上另一名同樣姓肖的男生及一名姓江的女生的手機,也遭遇了“粉身碎骨”的命運。
晚自習散去,此事仍是學生們討論的熱門話題。不少學生在這次行動中發現,以往印象不錯的老師,一下子變得“兇神惡煞”了。他們回想起當時的場面,不免后怕。從教書育人的角度看,老師的過激行為,難免會產生示范效應,給學生腦海中留下“粗暴解決問題”的處事態度。小編就從法律方面給您介紹這種“摔爛”別人手機行為的認定。
一、對摔毀手機老師的行為分析
老師以為了不影響學生的學習為由,當眾摔爛學生手機,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并且,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搜查學生的柜子以及身體。雖是抱著不影響學生的學習為目的,但是其行為已經侵犯到學生的人身權益,是缺乏法律意識和底線的體現。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物權法第四條也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學生有權要求老師賠償損失
民法賦予支配權人以請求權,支配權人有權請求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損失。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如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侵權之債產生的一種債權請求權,其請求內容是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對權利人予以救濟。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
1、須有侵害物權的行為前提:指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侵占/妨礙/毀損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三)損害賠償的方式
1、折價賠償:指將物權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折合成現金,以金錢予以賠償。
2、實物賠償:指以同種類、同質量的物替代受損害的物。
小編認為:學校對于學生的管理,以及老師對學生的教育,都應當以一種平和的方式進行。倘若以類似的“暴力”手段進行教育,可能給孩子灌輸一種“簡單、暴力”的處事方式,這種結果是我們都不想看到的。再者,從該事件可以看出,部分老師的法律意識淡薄。
小編提示,類似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嚴重者,可構成毀壞財物罪。請看這里?《游客為拍“桃花雨”拼命搖樹,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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