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潘某訴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1539)
潘某訴孫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州民一初字第00149號
原告:潘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委托代理人:江莉,安徽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訴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先勤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高麗、人民陪審員蘭艷參加評議,于2014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莉、被告孫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潘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6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7月4日生育一女潘某某。原、被告婚前在缺乏了解的情況下同居生活,因被告懷孕后草率結婚,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在婚姻過程中發現雙方性格差異過大,無共同語言,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并嚴重影響到原告及其父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為此,原告非??鄲?,在多次同被告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維系的可能,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購買了大眾朗逸轎車一輛,車牌號碼為皖KV0056;夫妻共同存款270000元,劉莉已借與他人使用;登記在夫妻名下的房產一處,位于潁州區潁某某路606號某某苑8幢504室,房屋是原告父親潘某于2005年出資購買居住,原、被告結婚后與父母同住,2012年12月21日,原告父母同意將房產過戶到原、被告名下,約定原告父母享有永久居住權,原、被告不得擅自對外轉讓。因此除該房無法處分,原告同意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婚生女潘某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父母幫助撫養照顧,與祖父母感情深厚,所以考慮到適宜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原告提出離婚后孩子由其撫養。綜上,請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女潘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育費300元;共同財產轎車一輛、存款270000元,由雙方平均分配。
孫某辯稱:2003年5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朋友認識,之后被答辯人就瘋狂地追求答辯人,要求建立戀愛關系,一年后,雙方在相互感覺非常真摯、融洽的情況下正式確立戀愛關系。2005年12月26日,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婚后相敬如賓,感情極好,從沒有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06年7月4日,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取名潘某某。自2006年以來,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及其父母一直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一家人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答辯人生病住院,被答辯人一直在照顧答辯人。2013年6月31日,答辯人的母親在蕪湖突然去世,被答辯人立即從單位請假到蕪湖處理善后事宜,一呆就是五天,所有的內外聯系和各項事宜的處理都是其一人操辦,一句怨言也沒有,這證明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夫妻感情是非常深厚的。由于家中突然的變故,答辯人不得不經?;乩霞遗闩憷细赣H,無意中冷落了被答辯人,答辯人有時也感到非常愧疚,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是真誠的,也是深厚的。因此被答辯人訴稱的夫妻感情破裂是不實的,也是不存在的。現在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孩子潘某某才8歲,正在上小學,需要一個溫暖完整的家庭,如果家庭破裂將會給孩子帶來巨大的打擊,甚至可能影響其一生的命運和幸福,作為負責任的父母,不能不為孩子的未來著想,答辯人愿意傾盡全力照顧、維護這個家庭,使其完整,使其溫暖,使其幸福。因此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經朋友介紹認識,2005年12月26日舉行婚禮,2006年6月1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7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潘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開始較好,后因生活瑣事產生分歧,發生糾紛?,F潘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
上述事實,由潘某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系合法的夫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現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雙方相互理解、互諒互讓,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潘某與被告孫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鄧先勤
審 判 員 高 麗
人民陪審員 蘭 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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