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1610)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昌民(知)初字第01380號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某某路9號2104-308。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銘,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注冊地北京市昌平區某某區某某路18號B1座1-5層,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某某街六號院3號樓。
法定代表人陸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男,****年**月**日出生,某某有限公司法務。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認為某某有限公司的主要營業地以及主要辦事機構均在北京市朝陽區某某街6號院3號樓16層,故本案應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并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民事裁定書、照片等證據佐證。
經審查,本院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因原被告雙方之間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區,故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本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現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陽區,故可以確認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本案應依法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長 賀穎超
人民陪審 員張峰
人民陪審員 凌國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方 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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