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3160)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海民初字第1400號
原告(反訴被告)楊某,女,****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陳紹森,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
原告楊某(反訴被告)與被告王某(反訴原告)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隋秋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紹森,被告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訴稱,我與王某于2009年9月29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月29日生育一女兒,名為王某某。因我與王某感情不和,無法繼續生活,于2013年11月29日辦理離婚登記,并達成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車輛:夫妻共同所有的起亞福瑞迪,車牌為京P某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女方所有,男方必須協助女方進行車輛過戶、變更、車輛更換、車輛保險的一切手續。”目前,我持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過戶變更,但該部門要求必須原車主即王某到場予以協助辦理,但王某拒絕予以配合,拒絕辦理過戶變更,故我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車牌號為P某的起亞福瑞迪轎車歸我所有,并判決王某配合我辦理車輛過戶變更。
王某辯稱,楊某出示的離婚協議書是我們雙方于2013年11月26日簽訂的,該協議書是楊某起草的,當時我情緒激動沒有詳細閱讀協議條款就簽了字,該份協議不具有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我們于2013年11月29日在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民政局辦理的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當日雙方重新達成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無爭議,即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后我一直向楊某主張返還車輛,但楊某未歸還,故我不同意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反訴請求判令楊某返還我車牌號為P某的起亞福瑞迪轎車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反訴費。
楊某對王某的反訴辯稱,雙方于2013年11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是真實有效的,應當依約履行,故我不同意其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楊某與王某于2009年9月29日登記結婚,2012年1月29日雙方育有一女名為王某某,2013年11月29日雙方在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2013年11月26日,楊某與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并約定如下:一、男女雙方均自愿離婚;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雙方約定“女兒王某某由女方撫養,隨女方生活,男方應按月支付撫養費,于每月1日向女方賬號為某某某的招商銀行卡支付撫養費2000元到孩子大學畢業止,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每月可以前往女方處所探望孩子1次,應提前通知女方,具體時間另外雙方協商約定,……”;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約定“1、存款:男方約54萬(其中包含男方父母贈與26萬元購房款),女方約51萬(包含女方出資22萬購房款);2、住房公積金存款分配:男方應在2013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叁萬元給女方;3、車輛:夫妻共同所有的起亞福瑞迪,車牌為京P某的汽車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女方所有,男方必須協助女方進行車輛過戶變更(如需要)、車輛更換、車輛保險的一切手續;4、女方自領證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三星55寸彩電一臺、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創維40寸電視一臺、xbox360游戲機一臺、床墊一個、沙發一套、茶幾一臺等其他生活用品,女方繼續居住在現所租住的房屋內;5、婚前雙方各自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6、夫妻共同財產:無”;……;六、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明確列明,除家具、家電、汽車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真實性;七、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2013年11月29日,楊某與王某在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當日填寫民政局提供的離婚協議書文本并簽字,協議書內容為:一、婚生女王某某歲,由雙方共同撫養,離婚后隨女方一起生活,男方每月付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二、家庭財產分配如下:電冰箱、電視機、錄像機、洗衣機、家具為“無”,其它為“無”;三、房屋及權屬情況為“無”。
庭審中,楊某表示雙方于26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于29日攜帶協議書到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由于當地民政局要求按照該部門固定的格式填寫離婚協議,無法對雙方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備案,故雙方根據民政局的要求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進行了備案;29日簽訂的協議是在26日的協議均已協商好的情況下對內容的簡化,并未更改26日的協議內容,且26日的協議中的條款基本履行完畢,故其主張應當按照26日簽訂的協議內容進行財產分配,訟爭車輛應當歸其所有。
王某表示26日所簽協議是楊某起草并讓其簽署,其由于情緒激動并未仔細閱讀協議內容,待29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雙方達成新的口頭協議,約定租賃房屋由楊某繼續租住,家具家電歸楊某所有,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車輛登記在其名下應歸其所有。王某認為根據民政局的要求沒有爭議的財產不寫入協議書,只有擔心別人履行不了的內容才需寫入協議,而雙方在29日當天口頭協議車輛歸王某所有,屬于沒有爭議的財產,故車輛的歸屬沒有再寫入協議書。王某還主張雙方并未完全按照26日所簽協議實際履行,29日所簽協議是經過備案的,而且是對26日所簽協議的更改,應當以29日所簽協議為準進行財產分配,車輛應當歸其所有,楊某應當返還車輛。另,王某認可雙方并未書面終止26日所簽協議,亦未就其所述雙方更改或廢止26日所簽離婚協議并達成新的口頭協議一節提供相應證據,29日所簽協議中也并未注明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另查明,楊某與王某離婚后,關于子女撫養及存款、公積金、家具家電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均已按照26日所簽協議的內容履行完畢,訟爭車輛也一直由楊某使用。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雙方于26日及29日所簽兩份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楊某與王某于26日及29日簽訂的兩份離婚協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履行各自的義務。就兩份協議的關系,王某認為雙方于29日辦理離婚登記當日重新達成口頭協議,對車輛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重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進行了備案,故29日所簽協議是對26日所簽協議內容的更改,26日所簽協議已作廢,但王某未就雙方更改或廢止26日所簽協議并達成新的口頭協議一節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訂立協議,而王某認為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內容不需寫入29日所簽協議書,擔心別人履行不了的內容才需寫入協議書,故鑒于雙方對車輛歸屬重新達成了協議,已無爭議,就未再寫入協議書,但王某未就相關問題作出合理解釋,其僅以自己不懂法律為由作出的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院認為,兩份協議書在內容上并不沖突,雙方在26日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協商完畢且已基本履行,雙方在29日的離婚協議書中填寫無財產爭議并不足以構成對26日所簽協議的更改或廢止,根據雙方26日所簽協議的約定,訟爭車輛應歸楊某所有,故本院判定現登記在王某名下的車牌號為京P某的起亞福瑞迪轎車歸楊某所有,王某應配合楊某辦理訟爭車輛過戶變更登記手續,王某單就車輛問題不同意履行26日所簽協議的約定并要求返還車輛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現登記在王某名下的車牌號為京P某的起亞福瑞迪轎車一輛歸楊某所有,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配合楊某辦理車輛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二、駁回王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王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王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訴或反訴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本訴或反訴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本訴或反訴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隋秋紅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楊 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