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北京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某某科貿有限公司執行行為異議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2146)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二中執異字第00441號
不予執行申請人(被執行人)北京某某科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南某某路88號院(某某大廈)1號樓2501。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不予執行被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北京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某某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軒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多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生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多律師。
北京某某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申請不予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2013)京仲裁字第0490號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某某公司稱:一、申請執行人北京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仲裁時隱瞞了足以影響仲裁庭公正裁決的證據;二、仲裁裁決違反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仲裁基本原則,肆意割裂、扭曲案件事實,回避某某公司踐踏社會公德底線的嚴重違約事實,規避對某某公司不利的法律規范的適用,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故請求貴院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某某公司辯稱:一、仲裁時我方未向仲裁庭隱瞞任何事實和證據,相關事實仲裁庭經過調查均已作出認定,相關的證據在仲裁時也都已經出示并質證;二、對方所稱仲裁庭的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完全不能成立。綜上,該案裁決公平、公正,請求法院駁回某某公司的不予執行申請。
經審查查明,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因所簽訂的《入網服務協議》糾紛仲裁裁決一案,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京仲裁字第0490號裁決書,裁決:一、駁回某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請求;二、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服務器代維費8000元和入網車輛服務費156690元;三、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代為預交的仲裁費9655.52元。
本院在不予執行審查過程中,要求某某公司明確某某公司隱瞞了哪些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執行該裁決將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某某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某公司認為某某公司在仲裁時隱瞞了足以影響仲裁庭公正裁決的證據以及執行該裁決將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但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某某公司的不予執行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北京某某科貿有限公司不予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2013)京仲裁字第0490號裁決的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賈奕良
代理審判員 周祖繼
代理審判員 高 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蔡 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