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廣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02閱讀量:(1727)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穗南法東民初字第72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承震,廣東百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廣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以正與被告協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員 潘澤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譚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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