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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49號
原告周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汕頭市潮南區。
委托代理人馬偉欽,某某嶺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頭市某某路31號西梯。
負責人林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江新,該司員工。
被告汕頭市金平區某某餐具經營部,住所地汕頭市金平區某某園33幢102。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該經營部員工。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李某、汕頭市金平區某某餐具經營部(下稱某某經營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今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原告的申請,口頭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李傳勝適用簡易程序,于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偉欽、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江新、被告某某經營部的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今年5月2日20時08分,被告某某經營部的雇傭司機李某駕駛粵D07×××號中型普通貨車途經汕頭市某某路某某振業理賠服務中心前路段時,車頭中間位置追尾碰撞由周某某駕駛正在等待交通信號燈指示的粵DYE×××號小型轎車車尾,造成兩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月12日,汕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金平大隊對該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系粵D07×××號中型普通貨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依法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4201元(其中車輛維修費77401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10800元、鑒定費6000元,扣除被告某某經營部已付的維修費30000元);2、被告某某經營部對超出保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條款的約定,本被告只需對原告方合理車輛維修費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評估費、鑒定費、訴訟費及其他交通事故引起的間接損失不屬保險責任,本被告無需賠;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77401元金額偏高,應按汕頭物價部門鑒定的損失價格予以賠償;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缺乏依據且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保險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經營部辯稱:本被告已墊付車輛維修費用30000元,車輛維修費用應按保險公估公司評估的維修費65918元計算;有關賠償問題由法院依法處理。
本院查明:粵DYE×××號車輛的所有人為原告?;汥07×××號車輛向被告保險公司各投保一份交強險和一份商業三者險,雙方約定: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為300000元并不計免賠率。
今年5月2日20時08分,被告某某經營部的雇傭司機李某駕駛粵D07×××號中型普通貨車途經汕頭市某某路某某振業理賠服務中心前路段時,車頭中間位置追尾碰撞由周某某駕駛正在等待交通信號燈指示的粵DYE×××號小型轎車車尾,造成兩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月12日,汕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金平大隊對該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汕頭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于今年5月8日對粵DYE×××號車輛除隱損部分之外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損失總價為37355元。5月26日,被告保險公司確認粵DYE×××號車輛損壞的項目、內容。隨后,原告于5月27日將粵DYE×××號車輛送至汕頭合和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至6月6日維修完畢。原告支付修費用77401元。
原告因索賠未果,于今年6月27日訴至本院。訴訟期間,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某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按被告保險公司對粵DYE×××號車輛所確認的損壞項目、內容進行鑒定,該司于今年6月15日作出報告編號為“FSXC-FYST-CL1408003”《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粵DYE×××號小型轎車的維修費用為65918元。原告因該鑒定支付鑒定費6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證》、《營業執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佛山市某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報告》、《發票聯》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在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李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本事故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因李某是在履行職務中致原告車輛受損,故其賠償責任依法應由雇主即被告某某經營部承擔。粵DYE×××號車輛的維修費用已由保險公估公司作出鑒定,本院對鑒定報告予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系粵D07×××號車輛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依法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汕頭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雖對粵DYE×××號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但并沒有鑒定該車輛隱損部分的損失,故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按汕頭物價部門鑒定的損失價格予以賠償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所主張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該費用屬財產損失的一部分,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予以賠償。被告保險公司關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屬間接損失、不屬保險賠償責任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請求賠償的各項費用及數額,本院依法分別確認如下:
1、車輛的維修費用:按鑒定意見65918元。原告請求按汕頭合和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該車輛的費用77401元予以賠償,本院不予支持。
2、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原告每天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為60元,從今年5月2日車輛受損之日起計算至6月6日車輛維修完畢之日,該費用為2160元(60元/天×36天)。原告請求超出部分及被告保險公司關于該費用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3、鑒定費6000元,已由原告支付,因該鑒定費不屬財產損害賠償范圍,故應在本案有關訴訟費用部分中處理。
上述費用共計6807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66078元??鄢桓婺衬辰洜I部支付原告的維修費30000元后,被告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38078元。被告某某經營部支付原告的維修費30000元,可依法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
被告某某經營部對粵D07×××號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足以賠償原告的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某某經營部對超出保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周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38078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70元(減半收?。?、鑒定費6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受理費400元,被告汕頭市金平區某某餐具經營部負擔受理費470元、鑒定費6000元。原告已預交受理費870元、鑒定費6000元,已預交的受理費本院不予收退,由被告汕頭市金平區某某餐具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原告周某某預交受理費中的470元及鑒定費6000元直接付還原告周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某某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傳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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