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巫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4閱讀量:(1732)
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宜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巫某,農民,住宜州市。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2月9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4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覃仕恒,廣西正營律師事務所律師。
宜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15)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公訴機關建議,并征得被告人巫某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高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巫某及其辯護人覃仕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宜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巫某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車牌號為桂B×××××的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宜州市國道323線由宜州市德勝鎮往河池市某某區方向行駛,駛至宜州市國道323線1185KM+450M路段時,因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致使車輛撞上在快車道內行走的被害人黃某某,造成黃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巫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2014年12月25日,巫某主動到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經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巫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巫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覃仕恒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巫某具有自首情節;2、巫某賠償了被害人黃某某親屬7萬元,取得黃某某親屬的諒解。綜上,建議對巫某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巫某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車牌號為桂B×××××的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宜州市國道323線由宜州市德勝鎮往河池市某某區方向行駛,駛至宜州市國道323線1185KM+450M路段時,因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致使車輛撞上在快車道內行走的被害人黃某某,造成黃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巫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2014年12月25日,巫某主動到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經宜州市某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檢驗,排除事故造成的損壞,桂B×××××號小型汽車的燈光信號系統(前大燈、轉向燈失效)、制動系統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經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巫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巫某賠償給被害人黃某某的親屬7萬元,黃某某的親屬對巫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買賣協議,交通事故諒解書,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2001)北刑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柳市刑終字第5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柳州監獄釋放證明書,被告人巫某的戶籍證明,證人黃某某、莫某、黃某某、蘭某、韋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死亡鑒定意見書,宜州市某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臨時技術檢驗報告,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DNA檢驗報告書,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宜公交認字(2015)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巫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巫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巫某在案發后賠償給被害人黃某某親屬7萬元,取得黃某某親屬的諒解,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上,本院決定對巫某減輕處罰。辯護人覃仕恒的相關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巫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韋 焜
代理審判員 吳薇薇
人民陪審員 韋彩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黃 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