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發表于:2015-06-08閱讀量:(3660)
經濟補償金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金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很多用人單位以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補償金,下面由小編來詳細說明:
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注意的是,只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工作一年→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六個月≤工作年限<一年,經濟補償=一個月工資;
工作年限<六個月,經濟補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經濟補償=(職工月平均工資)*3*年限(≤十二年)
而月工資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者的區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不用付錢?:《用人單位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若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且主動離職的話,也是沒辦法申請失業保險的。所以,主動權很重要。
失業保險戳這:《辦理失業保險的條件》
怎么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呢?:《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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