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發表于:2015-02-09閱讀量:(7994)
顧名思義,補償金是帶撫慰性質的,而賠償金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因此賠償金的數額也比補償金要高,這樣說大家比較難懂,小編就給大家舉個例子吧。
比如,如果我是自己出去玩受傷的,用人單位毫無緣故跟小編解除合同就得支付補償金,但如果我是上班受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跟我解除合同的話就是賠償金了,大家能夠體會到這其中的差別了吧。那下面小編就詳細說說兩者的區別。
一、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對于解除合同有過錯時需要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賠償金。
來看看補償金的規定吧:《企業解聘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及計算》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
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用人單位的行為并沒有違法法律的規定,只是用人單位作為強勢的一方,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為了顯示對這些行為的懲罰而規定的,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權利。即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后果。
四、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總的來說就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
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比如,小編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六個月,則應支付我四個月的工資,若是賠償金的話,則賠償金的數額應相當于八個月的工資。
嫌小編說的不清楚,那就收藏這個吧→→《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拿到錢了可別忘了交稅哦:《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否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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