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與蔡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11閱讀量:(1651)
福建省云霄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云民初字第1467號
原告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云霄縣。
委托代理人郭凌祥,福建重宇合眾(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云霄縣。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湯明智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凌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訴稱,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7月1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字號為J350622-2012-002575號。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矛盾,雙方自2013年7月分居至今,導致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
原告蔡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提供的證據有:①結婚證,證明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事實;②居民戶口簿,證明原告身份的事實。
被告蔡某某對原告蔡某某主張的雙方認識過程、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①、證據②及據以證明的事實也沒有異議。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離婚。
被告蔡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實:原告蔡某某與被告蔡某某經自由戀愛后,于2012年7月19日到云霄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為J350622-2012-002575號。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登記結婚,屬合法的夫妻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現原告蔡某某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矛盾等為由,主張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訴求離婚,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佐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后共同生活,并自愿登記結婚,證實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也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蔡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表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并有和好的可能,表明被告珍惜與原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希望維持家庭的完整性。原、被告雙方只要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讓互諒,增加交流溝通,夫妻關系是有和好可能。望原告能以家庭為重,與對方共同營造良好、穩定的生活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蔡某某與被告蔡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5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22.5元,由原告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湯明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方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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