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林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11閱讀量:(1384)
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臺民初字第503號
原告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尤溪縣,現住福州市臺江區。
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州市閩侯縣,現羈押于看守所。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某與被告林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以要收集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對被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妙香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林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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