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甘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12閱讀量:(1927)
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屏刑初字第10號
公訴機關屏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縣,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屏南縣古峰鎮某某新村某某路15號(戶籍地。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1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9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屏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孫翔,福建通享律師事務所律師。
屏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屏檢公刑訴(2014)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屏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曉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某某及其辯護人孫翔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屏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
2009年初,被告人甘某某通過他人介紹欲向張某某借款用于開店,因張某某提出需實地查看房子并提供房產證抵押后方可借款,被告人甘某某便在街上找到做假證的聯系電話,以200元的價格購買某某本偽造的所有人為甘某某,編號為屏房權證某某字第00**25號的房產證。同年2月24日,被告人甘某某邀請張某某到其父母所有的位于屏南縣古峰鎮某某新村的房子進行查看,謊稱該房子為其所有,同時讓其朋友的母親甘某某冒充其母親,表示同意被告人甘某某將該房子抵押借款,并在借條上簽字。隨后被告人甘某某將借條及編號為屏房權證某某字第00**25號的房產證某某并交給張某某,從而順利地從張某某處借得人民幣35000元。同年3月24日,被告人甘某某用上述同樣的方法再次從張某某處借款人民幣3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甘某某因無力償還借款遂更換聯系方式以躲避張某某的催討。
2013年11月14日,張某某發現被告人甘某某提供的房產證系偽造的遂向屏南縣公安局報案。經屏南縣房地產管理所查詢,編號為屏房權證某某字第00某某25號的房產證系偽造。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甘某某在屏南縣路下派出所辦理戶口業務時被民警抓獲。同月27日,被告人甘某某的家屬代為向張某某退賠了借款本息計人民幣100000元,取得張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甘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某證人張某某、藍某、甘某某的證言及張某某的辨認筆某書證屏房權證某某字第00某某25號房屋所有權證某某本,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某屏南縣房地產管理所的證明,張某某的的收條、諒解書,屏南縣公安局的偵破報告、抓獲經過,被告人甘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以被告人甘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多次償還利息,主觀惡性小,積極退賠,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且系初犯、偶犯以及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為由,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購買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作抵押,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7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甘某某歸案后其家屬代為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此外,其所在社區亦愿意對其實施社區矯正。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甘某某具有坦白、退賠的情節及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余與事實不符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某某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某某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黃曉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甘寶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