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案說: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行為
發(fā)表于:2015-06-15閱讀量:(3657)
案例:
受害人統(tǒng)一與工友同乘劉某(雇主)自有面包車上下班。工友任某每天上工時先從家中騎摩托車到劉某院中停放,請求劉某甲照管,劉某甲聞聲即答應。彭某與朋友聚會后醉酒到劉某家玩,就順手拿走任某的摩托車鑰匙,騎車離去。彭某駛入徐某為建房而臨時堆放在路邊的砂石堆中,致車輛失控側翻,彭某當場摔亡。
分析:
根據(jù)王澤鑒的觀點,案例分析的方法有兩種,歷史方法和請求權基礎方法。分析案件經(jīng)過,需要憑借前者,理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得向誰主張賠償,需要借助后者。
一、保管合同
被告任某的摩托車到劉某院中停放,招呼被告劉某甲幫其看車,被告劉某甲隨口的答應,實際上卻成立了保管合同。盡管劉某甲是無償保管,但是未盡到善良保管人的注意義務,放任他人拿走鑰匙,造成人員的傷亡和財產(chǎn)的損失,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任某長期順手將車鑰匙隨意放置,增加了保管風險,未盡到寄存人妥善交付保管物義務,其應當因其疏忽大意,未妥善盡到寄存人應盡義務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雙方關于車輛損壞的賠償責任,保管人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的車輛損壞的賠償責任。該層法律賠償關系與本案重點無直接關系,在本文中不做贅述。
普通的保管合同這樣簽,點擊一下就全懂了
二、照顧義務
被告劉某在當晚發(fā)現(xiàn)受害人彭某到其家借錢時已醉酒,既然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劉某的醉酒情況,應當妥善盡到善良提示、勸阻、護送彭某回宿舍休息,以便明日順利工作的安全注意義務。雖然并非在劉某家進行的飲酒活動,但是劉某非但未成護送彭某回家,還放任其騎車離開,未盡到相應的照顧義務,對彭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本案還涉及共同飲酒者的責任問題,喝酒開心,責任不小哦! %>_<%
三、道路妨礙通行致人損害責任
本案因受害人彭某夜間冒雨醉酒無證駕駛摩托車駛入被告徐某因建房需要而臨時堆放在路邊的河砂堆中,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徐某在道路邊堆放砂石妨礙通行,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受害者負主要責任
受害人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且應當預見其夜間冒雨醉酒無證駕駛他人摩托車,行駛在照明條件差的村道上,具有較高的安全隱患,醉酒行為導致的危險本可以事先避免,醉酒行為本身也可以避免,但彭某但其卻積極為之,其重大過錯行為是導致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依法承擔主要責任。
五、四被告負次要責任
四被告因各自存在不同程度的過失而引起受害人彭某醉酒后駕車夜行死亡。與被告徐某違法占用道路妨害通行的過錯行為構成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行為。
(一)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行為
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雖然四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權的主觀過錯,但是由于四人的行為共同“巧合地造成了推動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四被告為無意思聯(lián)絡的侵權行為,筆者認為,該侵權行為的后果由四被告和受害人共同造成。性質(zhì)上還是分別侵權,但是責任承擔上未連帶責任。因被告徐某違法占道堆放砂石的過錯行為是導致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承擔無過錯責任,與三被告的先行行為相比,具有較大過錯,故應承擔較多比例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三被告的過失行為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故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受害人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應依法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二)與有過失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彭某在其死亡事故中有重大過錯,那么,被告的責任也相應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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