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16閱讀量:(1506)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4)南執行字第1307號
申請執行人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閻良區。
委托代理人黃志鵬,福建重宇合眾(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執行高某某申請執行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18號民事判決書,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執行人呂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呂某某向申請執行人高某某支付人民幣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4元、執行費人民幣2900元,但是被執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啟動查控程序,通過點對點銀行查控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呂某某有開設銀行賬戶,但無存款余額。本院向南安市國土部門、房產部門查詢,亦查無被執行人呂某某房產登記信息、土地使用權等登記信息。申請執行人高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呂某某下落及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決定將被執行人呂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但被執行人呂某某仍未履行。現本院已窮盡執行措施,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可以終結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
在本案具備執行條件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黃景山
審 判 員 潘阿瑤
代理審判員 蔡文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呂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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