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自身過錯能否作為離婚條件起訴?
發表于:2015-06-16閱讀量:(3494)
中國的傳統文化里面,賊喊捉賊是件讓人恥笑的事情,因此我們常看到的離婚事件通常是由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提出的,那么過錯方便無提起離婚的權利嗎?
尤其是很多有了三兒的人,更想馬上拋棄糟糠之妻,和小三纏纏綿綿走天涯了。離婚更是刻不容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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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判決離婚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前提,若沒法證明,則一般第一次起訴請求離婚都不會判決離婚,需6個月后再起訴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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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G,一個多么殘酷的現實。
那有沒有比較快能離婚的方法呢?比如,我自己出軌了,自己想離婚,那我自己的過錯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規定,起訴離婚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原告滿足起訴主體的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其他特殊規定
雖然法律對于過錯方能否以自身過錯作為離婚條件起訴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對在民商法領域中,法無禁止即自由。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了,在以下幾種情況中,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予以判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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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過錯一方是可以以自身過錯提起訴訟,請求離婚的。
但是,這就有極大的可能造成當事人為了離婚而實施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暴、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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