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24閱讀量:(1751)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347號
原告魏某某,男,漢族,住淮安市淮安區。
委托代理人謝曉斌,江蘇岸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住淮安市淮安區。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被告母親。
委托代理人韓衛東,江蘇穿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顏士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曉斌、被告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衛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1995年結婚,1995年3月生一子魏某某,現在已經獨立生活。婚后雙方感情尚可,1999年下半年起被告患精神疾病,長期不能參加勞動,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一直處于住院吃藥,再住院再吃藥的狀態,目前病情穩定,但呈慢性狀態,無好轉。需長期服藥控制病情,自被告患病以來,雙方無感情交流,無法過正常夫妻生活,原告顧慮夫妻感情,一直不離不棄,歷十余年至今,雙方婚生子已經長大成人。2013年上半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2月10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被告病情仍未好轉,雙方仍無夫妻之實。現再次提起離婚之訴,請求法院判令我與被告離婚。
被告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辯稱,先為張某某看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1995年3月9日生一子魏某某,現在已經獨立生活。婚后夫妻感情感情一般,雙方曾于2011年5月6日辦理過離婚手續,又于2011年10月25日復婚,期間原告與她人于2011年8月18日辦理結婚手續,2011年10月24日原告與她人辦理離婚手續。2013年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判決不準離婚。2014年9月3日,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另查明,被告張某某于1999年下半年起患精神疾病,長期不能參加勞動,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被本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目前,被告張某某仍在患病治療中。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雙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導致夫妻關系不睦。本院從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魏某某要求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120****02554)
審判員 顏士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左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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