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職務侵占罪
發表于:2015-06-24閱讀量:(2214)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南刑初字第9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樂市,漢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3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2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1月3日解除取保候審,2013年1月31日經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3年5月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禹區分局民警抓獲并羈押于廣州市番禹區看守所,2013年5月21日由灌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灌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戴高明,江蘇海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樂市,漢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1年5月18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2年5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3年1月31日經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3年3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民警抓獲,2013年3月25日至3月30日羈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3月31日由灌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3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3月6日由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灌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灌南縣看守所。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灌檢訴刑訴(2013)3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學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戴高明、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連云港某某鋼鐵有限公司料場管理部收料班長的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林某某(財務科地磅員)和鄭某某(料場管理部收料員)、林某某(保衛科保安)、李某某(保衛科副科長)等人(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盜竊該公司面包鐵,價值人民幣591600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參與盜竊該公司面包鐵,價值人民幣90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000元、90000元。被害單位連云港某某鋼鐵有限公司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人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筆錄,證人王某某、王某某、楊某某、楊某某、趙某、陳某、袁某、馬某、杜某、孫某、宋某、邱某、曹某的證言筆錄,灌南縣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辨認筆錄、證明、銀行賬目查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戶口證明,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連云港某某鋼鐵有限公司料場管理部收料班長的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竊得該公司面包鐵。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參與盜竊面包鐵價值人民幣5916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參與盜竊面包鐵價值人民幣900000元,數額均巨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林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又能自愿認罪,并已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同時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對其指控的數額有異議的辯解,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護公司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根據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取保候審之前被羈押的14天已被折抵。)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取保候審之前被羈押的1個月零6天已被折抵。)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解梅娥
人民陪審員 王福祥
人民陪審員 楊 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馮 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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