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24閱讀量:(1797)
河北省清苑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清民初字第55號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石進學,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范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吳玉純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與委托代理人徐志磊、被告劉某與委托代理人石進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與原告共同生活,沒多久便離家出走,原、被告也無任何感情,要求與被告離婚。婚前原告給付被告彩禮31380元,造成原告生活困難,要求被告返還,原、被告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原告返還彩禮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同意返還,雙方婚后沒有共同財產,談不上分割。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被告系再婚。婚前雙方交往時間較短,婚后因家庭問題產生矛盾,被告不久便回娘家不歸,經本院調解雙方均不同意和好。被告有陪嫁被子六條、床上用品兩套在原告處,婚后沒有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原告稱婚前給付被告定婚禮3880元、三金8000元、大禮28000元,給付彩禮的錢是借的,因此造成生活困難。另外雙方結婚時間較短,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條件,被告應予返還。原告提供有清苑縣望亭鄉某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內容為:“證明茲有我村村民范某(男),于****年**月**日與某某鄉大堤口村民劉某登記結婚,婚前范某因給女方劉某彩禮,借不少外債,現生活特別困難,特此證明。”經質證,被告稱對某某村委會證實內容不認可,作為村級自治組織提供生活困難的證據不符合條件,該證據應由民政局出具。另外,原告只給付大禮28000元、定婚禮2800元,沒有給三金。經原告申請,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55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告存款35000元,原告交納保全費37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未深入了解,婚后不久即產生矛盾,被告回娘家不歸,經本院調解,雙方均不同意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在原告處的陪嫁被子六條、床上用品兩套屬于被告婚前個人財產,應歸被告所有。原告稱婚前給付彩禮39880元(3880元+8000元+28000元)。被告只認可30800元(28000元+2800元),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應按被告認可的30800元認定。原告稱因給付彩禮借債,造成生活困難,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很短,提供有某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村民委員會作為與村民接觸最近的組織,對于村民的生活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對于該證明,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以返還22000元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范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被告劉某返還原告范某彩禮22000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原告范某給付被告劉某陪嫁被子六條、床上用品兩套,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交納1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50元,保全費370元,由原告負擔150元,被告負擔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玉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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