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6-25閱讀量:(1639)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浦商初字第0118號
原告清浦區某某投資信息咨詢中心,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某某街116號3樓318室。
負責人費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斌,江蘇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某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某某路300號華寧某某廣場南塔19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清浦區某某投資信息咨詢中心訴被告上海某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清浦區某某投資信息咨詢中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陳斌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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