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成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25閱讀量:(1425)
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河民初字第2853號
原告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法,江蘇淮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斌、董應峰,江蘇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成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2014年3月4日原告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成某某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尹建軍
代理審判員 顏 芳
人民陪審員 陳錦蘭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周 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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