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邢某某與商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25閱讀量:(1476)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長民初字第631號
原告邢某某。
被告商某。
委托代理人竇亞肖,河北雙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某某訴被告商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被告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竇亞肖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原、被告雙方生女邢某某。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矛盾不斷,被告對原告缺乏信任,經常辱罵原告,且對原告父母冷言冷語。另,被告經常離家出走,現雙方已長時間分居,雙方之間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邢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7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5萬元。
被告商某辯稱,一、我與原告感情基礎較好,在生活中我亦盡到了作為妻子和兒媳婦的義務,不存在原告訴稱的辱罵原告、離家出走的情況,雖然雙方存在一點矛盾,但原、被告婚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邢某某可以由原告撫養,但原告要求的數額較高,被告在其能力范圍內可以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三、原、被告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原告所稱的我父母給的3萬元彩禮錢我父母一直未給,剩余的2萬元由于原告不給生活費,都用于撫養孩子了,現在也已經不存在。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邢某某與被告商某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邢某某,雙方都系初婚?,F原告邢某某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商某不同意離婚。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努力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關系。本案中,原告邢某某與被告商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登記結婚,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被告之間雖然偶爾爭吵,但只要兩人互諒互讓、互相關心,雙方存在和好可能,故原告邢某某關于與被告商某離婚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邢某某與被告商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審判員 劉繼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姚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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