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合同變更的條件及效力
發表于:2015-06-26閱讀量:(5027)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不改變合同當事人、僅就合同關系的內容所作的變更。
導致合同的變更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選擇了變更合同的;
3、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對合同內容進行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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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需要的條件:
1、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關系,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裁決,而采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據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
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合同內容要發生變化
合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并不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合同關系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后,盡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系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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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效力指已變更的內容發生變更后的效力,而未變更的內容繼續有效,已履行的合同義務或已發生的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因變更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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