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黃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29閱讀量:(2125)
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瓊中民初字第191號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鄧某某。
被告黃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家新,北京大成(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鐘敏,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黃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林獨任審理,并于2014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某某、被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新、被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2年11月份被告黃某某找原告幫忙,稱自己經營的酒行生意上資金緊張,需要原告借款用于周轉。被告多次找原告幫忙,稱能在短期之內還清借款,被告也答應在一個月內全部歸還借款。原告當時也是看到被告開了一家酒行,應該在還款能力方面沒有問題,再加上都是朋友關系,所以原告和家人借款籌齊100000元給被告。2012年11月14日原告把100000元借給被告,被告黃某某出具借條,稱一個月還清借款。過了一個月原告電話通知被告還款,被告一直找各種理由推遲還款,現被告夫妻雙方故意逃避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及時還清借款,根據《民事訴訟法》、《婚姻法》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瓊中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在夫妻存續期間共同借款100000元歸還原告。
被告黃某某辯稱,對于借款的事實認可,我們已經還款40000元,現在經濟困難,希望分期還款,借款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酒行的經營,應該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被告林某某辯稱,我認為原告與被告黃某某的債務不存在,是雙方串通弄出來的,只有欠條沒有轉賬憑證,也沒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于酒行經營。原告是198x年出生的年輕人,那里有這么一大筆資金,也沒有相應的取款憑證,借款是不真實的。兩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感情已經破裂,被告黃某某沒有提供資金用于生活生意所需,也沒有告知借款的事情,訴訟前被告黃某某告知只有雙方不離婚這筆債務不用償還,離婚就要償還。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一張借條,內容為“本人黃某某向王某某借款拾萬元整(100000元),壹個月歸還,此借據有法律效律”。借款人簽名為黃某某,被告林某某沒有在借條上簽名。當天晚上,原告王某某將100000元現金交給被告黃某某。2013年9月30日,被告黃某某將借款40000元歸還給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給被告黃某某出具一份收條,內容為“今2013年9月30日收到黃某某46003619****0068,交來4萬元”。至今尚欠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元。被告黃某某與被告林某某于2008年9月26日登記結婚,至本案原告王某某2014年5月20日起訴時,被告黃某某與被告林某某尚未離婚。庭審時,被告林某某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明確約定借款100000元為個人債務,被告林某某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及夫或妻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財產清償,并且該約定原告王某某已經知道。庭審時,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當庭表示因原告王某某未到庭,對是否歸還借款40000元的事實無法確認,表示待由原告王某某確認,但原告王某某至今未提出任何意見。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借條》一份,擬證明借款100000元的事實。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黃某某無異議;被告林某某有異議。本院認為,以上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黃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收條》一份,擬證明還款40000元的事實。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因原告王某某未到庭,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當庭無法確認,被告林某某有異議。本院認為,以上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林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2014)瓊中立民初字第183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擬證明借款不真實。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原告王某某、被告黃某某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只能證明被告林某某起訴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的事實,無法證明借款100000元是否存在的事實,本院不予以確認。
證人吳鐘承到庭作證,證明被告黃某某借款100000元用于做生意的事實。原告王某某、被告黃某某對證人吳鐘承的證言無異議,被告林某某對證人吳鐘承的證言有異議。本院認為,證人吳鐘承的證言只證明被告黃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實經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為了證明被告黃某某向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由被告黃某某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黃某某對借款10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故對原告王某某主張的借款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該借款約定的還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日期2012年11月14日),現該借款已超過了還款期限,故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某某主張其已歸還了借款40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由原告王某某出具的收條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對還款40000元的事實未提出任何意見,故對該還款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黃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共借款100000元,已歸還借款40000元,尚欠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該借款100000元是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庭審時,被告林某某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明確約定該借款100000元為個人債務,被告林某某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財產清償,且該約定原告王某某已經知道,因此,本院認定該借款100000元為被告黃某某與被告林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林某某應對該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林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元。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被告黃某某、林某某未在以上指定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原告已交納),由原告王某某負擔460元,由被告黃某某、林某某負擔6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符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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