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29閱讀量:(1885)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門工民初字第00623號
原告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一鳴,江蘇海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海門市濱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某某。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同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某某訴稱,2014年3月17日早晨7點30分許,被告吳某某在其姐夫龔某某家中碰到原告,兩人因瑣事發生口角,后發生揪扭。揪扭過程中,被告將原告的左小指扭斷。現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2100元、營養費3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人民幣14700元。
被告吳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1997年離婚。2014年3月17日早晨7點30分許,原告陸某某到被告吳某某的姐夫龔某某家中串門時,碰到在龔某某家打工的被告吳某某,兩人因言語不合發生口角。被告欲拿起龔某某家桌子上的皮帶抽打原告,原告遂上前搶奪被告手中的皮帶,雙方揪扭在一起。揪扭過程中,原告的左小指受傷,原告遂報警。公安民警到達時,被告已離開現場。隨后,原告由被告的姐姐陪同前往海門市人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小指中節指骨骨折伴脫位,進行外固定后于當日出院,醫囑休息三個月。40天后拆除外固定,6月23日門診復查,醫囑續休1個月。原告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已直接由被告的姐姐支付。就其他費用,原告現訴訟來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門診病歷、《病情證明書》、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吳某某在案涉糾紛中與原告陸某某發生了肢體沖突并致傷原告,被告吳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陸某某在糾紛起因上也有一定的責任,可依法適當減輕被告的部分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相關費用中,護理費和營養費無醫囑,本院不予認可;原告主張按100元/天計算誤工費損失,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因原告系農民,應按70元/天計算,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標準》,結合醫療機構開具的《病情證明書》,本院酌定原告誤工100天,共計誤工費損失人民幣7000元(70元/天*100天);交通費酌定50元。前述損失共計人民幣7050元,由被告吳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故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陸某某因人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4935元。
二、駁回原告陸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顧洪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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