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陳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29閱讀量:(1632)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001號
原告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鄒儉飛,江蘇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陳書照,江蘇江豪(靖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陳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孔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日,顧漢金向原告出具了數額為20萬元的借條一張,被告陳某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2013年10月29日,靖江市公安局以顧漢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決定對其立案偵查。
本院認為,顧漢金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靖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將所涉案件移送偵查機關,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陸某某的起訴。
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14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孔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孫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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