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沙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宦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29閱讀量:(1427)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泰靖園民初字第0088號
原告沙某某,男,****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鄒儉飛,江蘇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年**月**日生。
被告宦某某,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7709130222住靖江市東興鎮某某八隊某某路20號。
原告沙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宦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戴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沙某某、鄒儉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宦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兩被告為夫妻關系,被告劉某某與原告原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為做服裝生意分別于2006年7月3日、2006年7月25日、2006年8月12日、2006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57000元、10000元、13000元,2006年8、9月左右,被告宦某某又以開店進貨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兩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110000元。借款時,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日期,近期原告向被告催要還款,被告拒不支付。因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提交2006年7月3日、2006年7月25日、2006年8月12日被告劉某某出具的借條原件各一份、2006年8月24日兩被告出具的借條原件一份以及被告宦某某出具的20000元借條原件一份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被告劉某某、宦某某未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3日、2006年7月25日、2006年8月12日,被告劉某某分別向原告借款10000元、57000元、10000元;2006年8月24日,兩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3000元;后被告宦某某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后兩被告未還款,原告催要借款無著,致起訟爭。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宦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了抗辯原告主張的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劉某某、宦某某尚欠原告借款110000元未還的事實。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兩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應當及時歸還。被告劉某某與宦某某系夫妻關系,債務形成于借款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人均負有還款之責。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宦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沙某某借款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費》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由二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被告于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500元(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泰州市農業銀行海陵支行;帳號:20***88)。
審 判 員 戴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琪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