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02閱讀量:(1503)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遼審一民申字第108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某某開發區某某街12甲2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禹霖,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沈陽某某技術研究所,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某某路119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經理。
再審申請人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沈陽某某技術研究所合同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三終字第5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2011年10月12日雙方簽訂標的額為175550元的合同根本沒有履行,我方不應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2、在簽訂書面合同的12份合同中,有8份對方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檢測和維護義務,不應支付相應費用;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護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
本院認為,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與沈陽某某技術研究所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享有權利。沈陽某某技術研究所依約交付相應的合同標的物后,有權要求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支付相應對價。雙方對于已經履行的12筆合同沒有異議,應予確認。對于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主張的“雙方在2011年10月12日簽訂標的額為175550元的合同根本沒有履行,175550元價款不應支付”的問題,針對特殊定制設備的特點,因系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拒絕領受,不能免除其付款責任。關于檢測和維護問題,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要求沈陽某某技術研究所提供服務而遭到拒絕履行,因此原審對其該項主張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沈陽某某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孟凡永
代理審判員 吳丹華
代理審判員 鄧宇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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