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來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06閱讀量:(151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涿民初字第87號
原告來某某,河南省人。
委托代理人崔河川,河北正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涿州市人。
原告來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河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應訴手續,公告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因被告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整,并約定2013年5月20日之前還清全部借款。現此筆借款還款期限已到,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此債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相應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應訴手續,公告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也為提交答辯狀及書面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王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向來某某借款130000元,同時約定2013年5月20日前還清。該借款至今尚未償還。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原告的起訴陳述,原告提供的借條,庭審筆錄入卷為憑。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出具借條確認向原告來某某借款事實,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約定還款日期,原告主張的利息,本院自雙方約定還款日期屆滿之次日起計(即2013年5月2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來某某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5月21日起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邵鎖強
代理審判員 蘇 剛
代理審判員 趙 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軼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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