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某、王某某與某某市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06閱讀量:(1533)
河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4)廊行初字第7號
原告林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市長。
委托代理人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原告林某某、王某某訴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對林某某、王某某、金某某信息公開申請書的答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林某某、王某某,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景玉、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市人民政府針對林某某、王某某起訴作出的《關于對林某某、王某某、金某某信息公開申請書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提供以下證據:1、林某某、王某某和金某某三人2013年12月7日書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某某市人民政府呈辦簽;3、《答復》特快專遞送達回執。被告提供以上證據用以證明收到林某某等三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答復》并送達了當事人。用以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原告訴稱,我們是某某市新世紀大街商住樓的實際投資人,某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復》,認為“不屬于政府信息范疇”,因涉及到我們的生活及投資權而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答復》并限期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1、河北天成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2、某某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的1998年8月24日的土地使用證;3、某某市國土資源局市區分局出具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4、某某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被告辯稱,林某某、王某某等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范疇,被告在收到申請后,依法做出了《答復》并送達了申請人。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如下確認:1、林某某、王某某和金某某三人2013年12月7日書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呈辦簽;3、《答復》特快專遞送達回執。被告提供以上證據可以證明收到林某某等三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答復》并送達了當事人。可以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某某市人民政府收到林某某、王某某、金某某以郵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一、某某市人民政府是否用土地投資于河北天成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違法經商欺詐經營房地產開發持續至今;二、某某市人民政府提前一天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給河北天成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目的及配套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某某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請書后,經查詢,認為其所提出公開的事項不屬于政府制作并保存的信息。2014年1月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的規定作出《答復》并送達給申請人。
本院認為,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原告的申請書后,經查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信息公開事項不屬于自己所制作和保存的信息,遂依據相關規定作出《答復》并予以送達的行為并無不當。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某某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日作出的《關于對林某某、王某某、金某某信息公開申請書的答復》。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二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石
審 判 員 金占永
代理審判員 王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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