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周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10閱讀量:(1538)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宛民初字第763號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棗林街734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親。
委托代理人盧東陽,南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南陽市臥龍區某某路100號。
本院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已當庭履行完畢。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認為,原告的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4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治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馬愛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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