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律師支招:如何扭轉因借條缺失的敗訴局面
發表于:2015-07-10閱讀量:(5087)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份呈增多趨勢。民間借貸案的增加體現了經濟活躍,也體現出不少人在借貸中缺乏法律意識。且民間借貸往往都發生在彼此熟悉的親戚、朋友之間,因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會礙于情面而不打借條,正是因為這樣一旦借貸雙方撕破臉皮發生糾紛,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就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發生的借貸事實,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損失。
由于借條這一書證在法律上效力較高,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債務人)勝訴概率較小。借條雖然簡單,但它卻承載了民間借貸合同的功能。因此,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必須高度重視“借條”。本文通過四個案例支招解讀,供朋友們參考學習:
一、沒有借條,怎么辦?
1、沒有借條,可以找證人
來一則小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原告張某稱,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慮是熟人,張某礙于情面沒有讓王某立借款字據。兩個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沒有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也沒有作出任何說明。又過了很長時間,張某看到王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頭沒錢為由加以推托。之后張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卻以各種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辯稱:我只欠原告400元錢,已經還給他了,現在我不欠原告錢了。
公堂之上,原告張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證言作為證據。被告王某對此份證據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傳喚證人廖某到庭,當庭陳述作證,并經雙方當事人進行指證。最終,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王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王某在判決生效后給付張某借款1100元。
小編悄悄告訴你:原、被告雙方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無利害關系第三人廖某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額,所以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所以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2、沒有借條,可以偷偷錄音
再來一個小案例:“她不記得了,沒關系,我這里有錄音。”聽到媳婦向法官說“從未借過錢”,婆婆陸某即刻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電話錄音,呈給法庭,當庭揭穿了欠錢媳婦的謊言。婆婆陸某表示,媳婦沈某去年8月與兒子結婚前,曾向她借款3萬元,但當時考慮到即將成為一家人,就沒有好意思讓未來媳婦出具借條。婚后,陸某多次向媳婦沈某暗示欠錢之事,媳婦都佯裝不知。庭審中,媳婦沈某辯稱,她從未向婆婆陸某借過錢。聽到媳婦一如往常的否認,婆婆陸某當即向法庭提供了她與沈某的電話通話錄音、電話詳單、短信息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媳婦沈某于判決生效15日內歸還婆婆陸某3萬元。
小編悄悄告訴你:媳婦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陸某借款的事實,由兩人之間的通話錄音予以證實。媳婦沈某以不記得為由否認通話事實,但又不愿對該錄音進行技術鑒定。而婆婆陸某在提供該錄音的同時,還提供了錄音時在場證人朱某的證言及電信部門的電話詳單予以佐證該錄音的真實性,故該錄音系客觀真實的,具有證明效力。
二、借條丟失了該怎么辦?
再說一個小案例:3年前,劉某因購買農用車向我借錢3.5萬元,現在到了還款期限,我多次催要,他總是推托拒不還款。我打算起訴,但我找不到借條了,請問我該怎么辦?
小編悄悄告訴你:作為債權人一旦將借條遺失,就不要倉促向法院起訴。因為一旦對方覺察借條遺失而賴賬,你只能眼睜睜地喪失訴訟權利。那么借條遺失了,有沒有補救措施呢?還是有的,你可根據相關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前提是千萬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讓對方覺察借條已經丟失;其次,可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于訂計劃、簽協議,條件可放寬。通常債務人較易接受這個要求;第三,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第四,委托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對方在沒有覺察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往往認賬,他會把精力集中到能否還債的理由上。以上盡管是間接證據,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一個“證據鏈”,相信能打動法官。
三、有“借條”也不一定能打贏官司
再說一個小案例:劉某拿著一張由舒某親筆書寫的“借條”到法院起訴,稱舒某在2013年11月份借了自己35000元現金到期未還,請法院判決劉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舒某則辯稱,自己并未借過劉某的錢,劉某訴稱的35000元借款,實際是雙方生意往來上的貨物欠款,并不是真正的現金借款。在舉證期間內,劉某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條,而沒有提交其它能夠印證借款事實的證據,同時舒某又不認可借款事實。
通過該案律師提醒,凡涉及數額較大的“借款”糾紛,不要僅憑借條訴訟,還應當提交存在借款事實的其它證據加以佐證,如銀行的收、取款憑證等,否則,一旦對方否認借款事實的存在,將會承擔極高的敗訴風險。
另外,“借條”須書寫須規范、全面。應寫明貸款人、借款人、單位姓名、借款金額大小寫、約定利率、借款期限、有無擔保等。實踐中發現,有的借款人書寫借條時不寫明貸款人,這會導致不特定主體持借條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借款日期最好用漢字書寫如二0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以避免借條持有人更改用阿拉伯數字寫的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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