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湯某某與黎某某、林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1811)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杭建商初字第307號
原告湯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朱某某、陸某某。
被告黎某某。
被告林某某。
被告留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湯某某與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留某、周某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5月27日,原告湯某某與被告黎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簽訂《房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黎某某、林某某向原告湯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被告以坐落于建德市某某街道的三處房產(某某大道某某花園2-202室、某某路如森之堡10幢26室、某某大道某某華庭16幢502室)及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內部裝修、設施作為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借款本金3%的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被告黎某某、林某某違約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應付費用等;被告周某某為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合同另約定原告委托李海軍放款、借款匯至被告林某某賬戶。2013年5月27日,原告依約交付借款本金1000萬元。2013年5月31日,原告與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至建德市公證處辦理了《借款抵押合同》公證,并至建德市房產管理處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領取了房屋他項權證。其中,登記在被告周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建德市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某華庭16幢502室(杭房權證建新移字第某某號)房屋登記的債權數額為200萬元,登記在被告黎某某、林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某花園2-202室(杭房權證建移字第某某號、杭房權證建移字第某某號)房屋登記的債權數額為150萬元,登記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某某街道某某路如森之堡10幢26室(杭房權證建新移字第某某號)房屋登記的債權數額為650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湯某某與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之間建立的借貸、擔保關系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湯某某按約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被告黎某某、林某某借款后未按約還本付息,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提供房產作為擔保并已辦理抵押登記,原告湯某某的抵押權設立,原告有權在登記的債權數額范圍內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被告周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原告湯某某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被告周某某主張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周某某應按約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原告主張的利息超過法律保護范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實現債權的費用30萬元,因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已實際支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黎某某、林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湯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幣1710000元(該利息自2013年5月27日起計至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另行計算)。
二、被告周某某對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的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湯某某有權就坐落于建德市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某華庭16幢502室(杭房權證建新移字第某某號)、建德市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某花園2-202室(杭房權證建移字第某某號、杭房權證建移字第某某號)、建德市某某街道某某路如森之堡10幢26室(杭房權證建新移字第某某號)房屋與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協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抵押登記的債權數額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947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99700元,由原告湯某某負擔3611元,被告黎某某、林某某負擔96089元,被告留某、周某某連帶負擔。
當事人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到本院辦理訴訟費用結算手續,逾期不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鄧麗君
人民陪審員 毛毓菲
人民陪審員 余 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童霞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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