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濮陽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與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7-14閱讀量:(1167)
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濮中法民一終字第0067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濮陽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陽市某某路北段與某某路交叉口南100米路東235號。
機構代碼證號:596**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賈延波,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委托代理人:劉杰,河南澤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濮陽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訴上訴人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4)華法民初字第017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4)華法民初字第01720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陳忠生
代理審判員 劉慧敏
代理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祁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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