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朱某某因訴被上訴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
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914)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4)鹽行終字第0018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太中,江蘇裕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鹽城市亭湖區某某局(以下簡稱某某局),住所地在鹽城市亭湖區新區某某路和某某路交界處。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
上訴人朱某某因訴被上訴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6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朱某某,被上訴人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商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九條:“屬于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其公開義務人是制發該信息的政府機關;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其公開義務人是制發或者掌握該信息的政府機關”的規定,被上訴人某某局是案涉征收項目的征收部門,制發和掌握著有關征收項目的大量信息,上訴人朱某某向其申請公開有關征收補償的信息,屬于其掌握的政府信息。
關于上訴人朱某某申請公開的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評估結果、補償情況。由于上訴人朱某某在申請中明確提出對兩處被征收房屋上述情況進行公開,故被上訴人某某局應當對這兩處房產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接到申請后,被上訴人某某局向其提供了《關于某某河、大某某風光帶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公示》、《房屋(朱某某大星八組)征收估價分戶報告》、《房屋簡易平面圖》、《朱某某戶補償清單》、評估機構選擇情況的公證文書等資料,根據這些資料載明的內容,可以認定其對上訴人朱某某住宅用房的相關信息已經公開到位,但有關食用菌栽培房的調查、補償信息未向其公開。嗣后,2013年5月在上訴人朱某某訴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某某局對其食用菌栽培房強拆違法案中,某某局提供的《關于某某河、大某某風光帶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未登記建筑面積會辦意見》、《某某河、大某某風光帶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未登記建筑面積認定匯總表(二)》、就食用菌栽培房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均是有關上訴人朱某某食用菌栽培房調查確認、補償情況的有關資料,至此上訴人朱某某申請公開的有關信息已經全部獲得。
被上訴人某某局未按上訴人朱某某的申請及時全面公開相關信息確有不當,但鑒于上訴人朱某某2014年6月提起本案訴訟前,已經獲得了相應信息,其申請目的已經達到,原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可以維持。上訴人朱某某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朱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王為華
代理審判員 李星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施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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