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872)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4)寧行終字第11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以上三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太中,江蘇裕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南京市某某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原審第三人南京市某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南京市某某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德軍,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然,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南京市鼓樓區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南京市鼓樓區某某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上訴人王某某、陳某某、姚某某因訴被上訴人南京市某某局(以下簡稱市某某局)、原審第三人南京市某某中心(以下簡稱市某某中心)、南京市鼓樓區某某局(以下簡稱鼓樓區某某局)某某行政許可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3)鼓行初字第11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姚某某及上訴人王某某、陳某某、姚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太中、被上訴人市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和涂某某、原審第三人市某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段然、原審第三人鼓樓區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曾因各方當事人申請案外協調扣除審理期限60日,并依法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2個月,后協調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第三人市某某中心、南京市鼓樓區建設局(即現在的第三人鼓樓區某某局)向被告市某某局就某某路04片地塊項目的建設用地某某證可證提出申請,并提交了建設項目基本信息表、某某審批事項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市政府寧政復(2008)18號文件、市發改委寧發改投資字(2009)357號文件等材料。2009年6月24日,被告經審核,向第三人頒發了地字第320106200911187號《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2010年7月21日,南京市某某局向第三人頒發了與涉案建設用地許可證內容相同但編號為地字第320106201011321號《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上述某某許可證均在被告網站進行了公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某某局作為市級城鄉某某主管部門,在其轄區范圍內依法具有作出建設用地某某許可的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某某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某某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某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某某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某某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某某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參照《南京市城市某某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修正)》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時,應當向某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一)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申請表;(二)項目批準(包括審批、核準、備案,下同)文件;(三)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五)某某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某某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提出某某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本案中,申請人市某某中心、鼓樓區建設局提出建設用地某某許可申請時,已根據涉案項目情況提供前述規定所要求的必備材料,被上訴人市某某局受理申請后,經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符合前述相關法律規定。涉案建設用地某某許可核發的用地性質已在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中載明,屬儲備用地和道路用地、公共綠地,被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某某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核發建設用地某某許可,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市某某局在核發建設用地某某許可證前未公示告知聽證權并組織聽證的問題。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聽證包括以下情況,一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二是“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本案涉及的建設用地某某行政許可,因不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是否需要告知聽證權、是否需要舉行聽證,行政機關具有判斷和裁量權。原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在作出行政許可行為前未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因該瑕疵并不導致利害關系人喪失相關權利,故該瑕疵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
綜上,上訴人王某某、陳某某、姚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陳某某、姚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仲新建
審判員 吳春輝
審判員 陶偉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趙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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