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782)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蘇中民終字第0255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幼華,江蘇啟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州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上訴人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蘇州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2014)姑蘇民四初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吳某某主張其與某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應承擔舉證責任。吳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工人檔案登記表、王某某中國農業銀行卡明細對賬單、賬戶明細查詢、銀行卡存款憑條、電話錄音、往來郵件及秦某、張某、邱某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根據吳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由某某公司聘用、直接接受某某公司的管理、指揮或監督并且其全部的勞動報酬由某某公司直接支付。根據某某公司提供的承包協議、曹某、季某的證人證言以及成某與曹某的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結合吳某某在庭審中的自述,應認定吳某某與季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吳某某要求確認其與某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如吳某某確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就其人身損害后果,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另行要求其雇主以及其他相關責任主體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原審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現已查明,某某產業園項目由金某某公司承包,金某某公司后將該項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成某班組,并由成某班組將其承接的工程再次轉包給曹某、季某。吳某某雖主張某某產業園項目并非成某班組承包,而是由某某公司從金某某公司處承包并招錄其工作,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印證,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吳某某上訴認為其與某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僅能提供成某個人向吳某某妻子王某某銀行卡存入部分勞動報酬等證據,上述證據未能充分證明吳某某由某某公司聘用、直接受其管理、指揮或監督并由某某公司發放全部勞動報酬之事實。即使某某公司曾派人與吳某某溝通受傷賠償事宜也不能直接證明吳某某與某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吳某某上訴要求確認其與某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立
審 判 員 朱婉清
代理審判員 沈莉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芮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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