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崔某某、汪某某、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1閱讀量:(1501)
甘肅省岷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甘1126刑初00139號
公訴機關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2015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抓獲,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岷縣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2015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抓獲,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岷縣看守所。
辯護人金某甲,甘肅騰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宋某某。2013年8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同年11月15日刑滿釋放。2015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抓獲,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岷縣看守所。
岷縣人民檢察院以岷檢訴刑訴(2016)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范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宋某某及汪某某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汪某某與崔某某通過網上QQ聊天中商量共同使用假幣。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到蘭州火車站廣場附近一河南男子手中以2700元購得面值20元的假幣850張、面值10元的假幣150張后到隴西與被告人汪某某碰面,汪某某叫來被告人宋某某,三人對部分假幣進行裁剪。后商量決定去甘南較偏僻的地方將這些假幣通過購買小物品來欺騙買主換得真幣。12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宋某某三人從隴西出發前往甘南途徑岷縣,住宿一晚。12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宋某某三人在岷縣十里、清水公路沿線使用假幣,岷縣公安局民警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在306省道清水鄉郭哈村路段將使用假幣的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抓獲,隨后在岷縣西寨鎮街道將被告人崔某某抓獲。當場查扣20元面值的假幣844張,10元面值的假幣94張。經中國人民銀行定西市中心支行鑒定:三名被告人所持有、使用的紙幣為假幣,涉案金額18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打火機、衛生紙、創可貼等物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楊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刑事照片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宋某某無視國法,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三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開庭審理中自愿認罪,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其通過發短信、指認等方式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被告人崔某某,具有立功情節,但根據本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辦案說明,被告人汪某某被抓獲后,公安民警利用汪某某手機通過發短信的方式聯系被告人崔某某,確定具體位置后,讓崔某某原地等待,并在盤查過程中,將被告人崔某某抓獲,故被告人汪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立功。據此,根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使用、持有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被告人汪某某犯使用、持有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被告人宋某某犯使用、持有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二、對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汪某某處扣押的打火機67個、衛生紙7包、創可貼4片、紫蘭州香煙3包、絕緣膠帶1卷、人民幣1276.5元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黨振興
代理審判員 金 娟
人民陪審員 包耀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曾燕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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