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上訴黃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2閱讀量:(1720)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許民終字第4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黃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某某縣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某某,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16時許分,被告張某某駕駛電動廂式貨車沿某某村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某縣紫云鎮某某村路段時,與自北向南橫過公路騎行自行車的黃某某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黃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某某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某負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某負次要責任。2013年7月22日,原告被送往某某縣中西醫結合醫院進行治療,花費醫療費2800元。同日,原告轉入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開放性喉損傷、開放性頭面部損傷,2013年7月30日出院,花費醫療費7419.85元。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13日,原告在河南省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開放性喉氣管外傷、氣管套管封管術后,花費醫療費10738.27元。原告以上住院天數共計23天。2013年8月10日,原告在河南省人民醫院花費門診醫療費520元。2013年8月19日,原告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花費診察費9元,檢查費235元。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2日,原告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喉氣管狹窄、3度呼吸困難、閉合性喉氣管,花費醫療費共計23785.9元。2013年8月31日,原告父親在西安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購買藥品花費454元。期間,2013年9月1日,原告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花費檢查費495元。2013年9月2日,原告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花費檢查費55元。2013年9月3日,原告在鄭州市五院社區衛生服務站花費西藥費35元。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30日,原告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喉氣管狹窄術后,花費醫療費4548.1元。2014年1月24日,原告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花費門診醫療費241元。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7日,原告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喉氣管狹窄術后,花費醫療費1431元。2014年4月1日,原告在某某縣中醫院花費醫療費10元。2014年5月9日,原告在某某醫藥一店購買西藥花費100元。2014年5月23日,原告在某某醫藥一店購買西藥花費100元。2014年6月11日,原告在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某某除疤修正撫平霜、某某疤痕潔膚劑、生態符合硅凝膠、某某抗疤痕凝膠,共花費2300元。2014年6月17日,原告購買注射用糜蛋白酶花費62.1元,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花費診查費201元。以上原告共花費醫療費55554.22元,住院期間共計47天。2014年4月12日,某某縣公安交警大隊委托許昌重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黃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4年4月19日,該所作出許重司鑒(2014)臨鑒字第142號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黃某某構成十級傷殘,花費鑒定費700元。2014年10月10日,經原告申請,該院委托許昌承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黃某某的整容費用進行評估。2014年10月20日,該所作出許誠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323號評估意見書,認定原告黃某某面部瘢痕修復費用約6000元,下頜下及頸前部瘢痕修復所需費用約8000元,花費鑒定費600元。2013年9月2日、2013年11月30日、2014年3月27日,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為原告郵寄病歷,每次預收原告20元郵寄費,共60元。原告因該交通事故治療期間,被告在某某縣中西醫結合醫院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800元;被告在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為原告墊付醫療費共計11500元。被告在某某縣公安交警大隊有事故押金20000元,原告末領取該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9297.32元、護理費13095元、營養費1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40元、交通費8317.5元、殘疾賠償金16951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整容費14000元、食宿費1500元、郵寄費60元、后期治療費50000元、鑒定費1300元,共計163400.82元,按照責任劃分,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扣除被告墊付的11000元,實際賠償數額為102680.57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據《2014年河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河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475.34元/年,農、林、牧、漁業為24457元/年,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29041元/年。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該交通事故中,被告張某某負主要責任,原告黃某某負次要責任,有某某縣公安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足以為證。依事故認定被告張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黃某某承擔30%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告黃某某的損失有:醫療費55554.22元。營養費,10元/天×47天=4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47天=1410元。護理費,29041元/年÷365天/年×47天=3739.53元。殘疾賠償金,8475.34元/年×20年×10%=16950.68元。精神撫慰金,結合本事故的責任劃分、受害人年齡、傷殘等級等因素,酌定4000元。整容費,許昌承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評估意見書認定原告黃某某面部瘢痕修復費用約6000元,下頜下及頸前部瘢痕修復所需費用約8000元,整容費共計14000元。鑒定費,600元+700元=1300元。交通費,結合原告住址、事故地點、就醫地點等因素,酌定6000元。住宿費,鑒于原告在平頂山第一人民醫院、河南省人民醫院、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先后五次住院治療,酌定為1000元。郵寄費60元,系原告實際支出的費用,予以支持。以上共計104484.43元。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原告主張被告張某某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予以準許,則被告能夠賠償原告為:104484.43元×70%=73139.10元。被告張某某墊付原告的醫療費2800元+11500元=14300元,應當從原告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原告實際應得賠償款為:73139.10元-14300元=58839.10元。因原告系未成年人,誤工費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后期治療費,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遂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整容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郵寄費共計58839.10元。二、駁回原告黃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50元,由原告負擔1000元,被告負擔1350元。
張某某上訴稱:黃某某的瘢痕經鑒定構成傷殘,在支持殘疾賠償金的情況下,不應再支持瘢痕修復的整容費,二者屬重復賠償。黃某某外購藥品2300元沒有醫院處方,不應支持。綜上,請求改判駁回黃某某整容費14000元和外購藥品2300元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黃某某辯稱:其傷殘系交通事故導致咽喉狹窄所致,與整容費沒有關聯,不屬于重復賠償。外購藥有醫療機構的發票,應予支持。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上訴、答辯情況,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對黃某某整容費、殘疾賠償金及外購醫藥費的認定是否適當。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黃某某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顯示黃某某因氣管損傷術后氣管狹窄輕度影響呼吸功能構成十級傷殘,其整容費鑒定意見顯示的是瘢痕修復所需費用,二者均因本案交通事故引起,由此產生的費用不屬于重復計算,原審判決對黃某某的該二項損失予以認定并無不當。關于外購醫藥費2300元,黃某某原審提供了相應發票,綜合本案案情,該醫藥費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應予認定。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對黃某某整容費、殘疾賠償金及外購醫藥費的認定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葛京濤
審判員 陳付強
審判員 郭曉鋒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周東鵬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