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許某某、孫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訴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7-23閱讀量:(1747)
哈爾某某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哈鐵中民申字第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徐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馮軍勝,黑龍江博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許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個體業主。
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孫某某,女,漢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馬俊英,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徐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許某某及二審上訴人孫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2)哈鐵中民商終字第10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徐某某申請再審稱:1、二審辦案人采取欺詐手段,誘導其作出調解,違反了調解自愿原則,且調解書未實際向其送達;2、涉案房屋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二審未對調解書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故請求法院撤銷本院(2012)哈鐵中民商終字第10號民事調解書;改判許某某與孫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改判許某某從涉案房屋中遷出。
本院認為:關于徐某某主張二審辦案人采取欺詐手段,誘導其進行調解,違反了調解自愿原則,且調解書未送達的問題。經查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徐某某、孫某某不服哈爾某某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立案,10月22日公開開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軍勝、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軍、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俊英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三方均表示同意調解。12月1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徐某某、孫艷秋的委托代理人馬俊英、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祝軍三人均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調解全程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進行的,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徐某某稱二審主審人采取欺詐手段,誘導其簽訂了調解協議,且調解協議的內容與其真實意思表示相悖,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對于徐某某主張二審法院至今未向其和孫某某送達民事調解書,送達回證上的簽字系在二審法官的要求下提前簽好的問題。經查該案二審卷宗送達回證中明確載明法院向徐某某、孫某某送達了民事調解書,簽收人分別為徐某某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俊英。在再審審查階段,徐某某、馬俊英也承認簽字系其親筆所寫。徐某某主張馮軍勝、馬俊英可以證實簽字是在送達調解書之前所簽,因徐某某與孫某某系夫妻關系,馮軍勝系徐某某二審階段的委托代理人,馬俊英系孫某某二審階段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各方均與徐某某存在利害關系,在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其相互間的證言不足以證實其主張。
關于徐某某主張涉案房屋依據鐵路房產部門文件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二審未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問題。本院認為,二審中三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予認定。徐某某主張二審未對調解書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徐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力波
審 判 員 李江穎
代理審判員 周興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呂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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